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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超光:浅议法治与和谐社会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1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安定和井然有序必须建立在 “现代稳定”之上。这种稳定谋求的是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而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和平衡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和制度。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要以法律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威。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现代和谐社会,法治是基础、是政治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因而,我们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

本文就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构建应有的要求(应然)及面对的客观现实(实然)二者的区别以及辩证关系,略陈管见,以期全面理解和认识“构建”的基本要求,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构建之“应然”

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与社会的和谐,我国历史上产生过不少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提出过许多和谐社会应当如何的设想。比如,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憧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左传·襄》描写了“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八年时间,九路诸侯,如一曲美妙的乐曲,和谐动听)的理想社会。这表明,和谐观念从来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理想国”的构想。空想社会主义者更是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1803年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第一次公开阐述他的社会理想,提出要以“和谐制度”代替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不是“个人和谐”,而是“全体和谐”。尽管这些和谐社会的思想、理想,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但毕竟只是基于传统社会的和谐理想,与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极大不同。

“和谐社会”概念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它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社会生活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和谐”,不同于传统社会中那种原生性、自发性的和谐秩序。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开始探索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内在联系,有的国家提出了现代和谐社会理念。近年,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学者在总结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治理经验基础上,对现代法治·和谐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展开了广泛而有意义的讨论。这些讨论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勾画了和谐社会之“应然”。

从社会总体面貌上分析,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的经济特征表现为建立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之上;政治特征体现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的有效管理;文化特征则主要体现为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社会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节人的行为。

从社会发展目标角度而言,不少专家认为和谐社会应当是多元合作、社会资源兼容共生、和而不同、充满活力的社会;应当是民主、团结、互助和宽容、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有的学者更为强调从社会治理模式界说和谐社会,他们认为,和谐社会是依赖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实现了社会公平和善治的社会。 有的学者从社会运行状态概括和谐社会特征,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相互协调、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从而良性运行和稳定发展的社会;

还有的学者强调法治·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应当是“the 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而不是“the rule by law”(依法而治)。他们认为后者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而前者才是把法律视为“天理人道和人世间公平正义的化身”。只有实现了前者的“法治”,才能真正生成良序运行的机制和条件,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和谐社会。

以上这些研究和讨论成果,应当说对于我们深入认识要构建什么样的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指向等,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但是,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面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而提出来的任务,而非表达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现实性品格的社会构建形态,特别是在社会急遽变化,甚至存在社会冲突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只满足于理论、理想的推导,而需要更多的深邃和理性,需要从客观现实出发来研究其构建所可能面临的若干问题。这也就是需要进一步深入认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面对的“实然”。

二、法治·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实然”

所谓“实然”,就是指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应当承认,在我国现阶段,不和谐的社会现象还大量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工作方面的失误,如一段时间我们对社会发展有所忽视,但也有受客观条件制约而产生的不平衡。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是指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的具体领域。但是,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又是不可分割的,有着有机的联系。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并构成社会发展的实际环境和背景。我国当前法治·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审视: (一)从社会结构角度看,当代中国社会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社会要素与现代社会要素交错、共存。

首先,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主要具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面临着许多“早发”、“内源”现代化国家转型不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起点甚低。主要表现为工业化起步时间晚,比发达国家晚了100—150年、经济发展水平低、工业化基础薄弱、社会发展落后等;二是原有体制和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各方面体制存在过分集中、严重僵化以及经济、政治、社会结构不尽合理等弊端,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全面协调进步;三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进程相伴随,还有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是其他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所没有的。由此派生出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复杂性,难以避免产生现代因素与旧体制传统因素的摩擦和冲突,产生社会秩序结构的“松动”、“脱节”、社会结构功能障碍和关系失调的矛盾与问题。

其次,社会发展目标与现实常常处于矛盾之中。按照社会演进的一般进程,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由工业社会完成资本积累进入到现代社会。但是,作为“外源”、“后发”现代化的中国却没有可能按照这样的理论逻辑,“按部就班”地进入到现代文明。我们一方面是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并存,工业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处于现代国际竞争环境中的我国,发展的参照系却是包括信息化、民主化在内的现代社会。在当代中国,工业化与现代化被置于同一过程之中,两“化”的核心指标并存难以避免目标与现实的冲突。“取代生物性能源的机器大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发展并占取统治地位的过程”的工业化,势必强调GDP的重要,强调工业在GDP中的比重及城镇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而现代化指标更为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化利用、污染的最小化、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显然,由于工业化与现代化推进的“共时性”,不同核心指标体系之间形成矛盾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

由此观之,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对一个绕不开的“二律背反”:社会矛盾的凸现,一方面将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急迫地提到我们面前;而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一定历史前提、民主、法治基础目前还比较薄弱,又不能不使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从现实出发,充分认识其过程性,避免急于求成。

(二)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看,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价值取向。但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程度,价值取向的实现程度,都要受到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公认的成绩,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是我国生产力落后的状态还没有根本改变。虽然,经济发展不能等同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必须要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物质基础、为现代化“骨架”。恩格斯曾说,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这一关于城乡对立问题的思想,也适用于对其他社会问题的理解

。例如,我国目前面临的社会保障、就业问题、教育投入三大发展难题,都需要靠发展来解决。正如胡锦涛所指出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 发展仍然是“硬道理”。当然,这里说的发展是广义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所讲的发展。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就是在发展中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进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发展作为其基本路径。

就民主法治建设来说,也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渐进、稳妥推进。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第14页)邓小平始终强调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来研究和解决中国的问题。在他看来,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和经济落后的历史以及人口众多、文化水平低下(特别是公民政治实践锻炼程度相当低)的现实,就是“中国国家这么大,乱不得”的现实。民主法制建设要在政治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中进行,不能一蹴而就,“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336页)所以,有学者指出,如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需要进行长期奋斗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是一项短期任务,同样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才能逐步实现。只有扎扎实实地从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不断完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我们既要把握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又要把握长远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统一。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既要看到诸多有利条件,坚定信心,积极推进;又要看到我们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不可操之过急。

三、“应然”与“实然”结合,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应然”与“实然”的辩证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静态的完美,而是动态的协调,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作为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是分阶段、有层次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我们既要明确构建的价值目标,又要切实从实际出发;既不能把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停留在理想目标的描绘上,也不能以现实条件的局限为口实,怠慢对理想目标的追求。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应当把“应然”与“实然”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构建“求善”与“求真”的统一。

其实,“应然”与“实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实然”可以通过我们的作用而变为“应然”;建立在对“实然”清醒认知基础上的“应然”,本身包含了“实然”要素;“实然”可以转变为“应然”,“应然”也可以转变为“实然”。即便是“实然”、“应然”也是动态、变化的。看不到它们的辩证关系,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就要求我们:既清醒认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过程性和渐进性,又要注意到我国国情正在和已经发生的新变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各种因素不断形成和壮大。(如我们已经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为缩小社会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提供更充分的物质保证;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民族凝聚力显著增强等)通过我们的努力,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积极主动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将“实然”转化为“应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一致、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发展根本价值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旧世界的同时,对未来社会主义新社会提出在生产力长足发展、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城乡、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三大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形成和谐关系的设想。

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进一步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我们党把握“应然”与“实然”的辩证关系,根据不同历史条件,努力探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的具体途径、具体任务,不断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毛泽东在1956年发表了《论十大关系》,论述了正确处理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又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和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动力,创立了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在领导改革开放进程中,邓小平坚定不移地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也根据实际辩证地认识和阐述了重点论与全面发展论相结合的思想,提出要重视经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到多方面的综合平衡”,创造条件推进地区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群体共同富裕等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江泽民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新变化,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们党所肩负的新任务,提出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处理好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提出我们建设的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是“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 (二)“应然”与“实然”结合,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界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的六方面科学内涵。他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各方面。如何根据我国已经具备的条件,积极主动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如何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将“应然”与“实然”结合起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从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这样一个现实的角度,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性的四方面工作要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加强社会治安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既是目标又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和各种社会矛盾始终存在。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构建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等在内的能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在矛盾中仍能保持和谐发展的机制,以实现对社会运行状态进行自动调节,有效整合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各种力量良性互动。需要强调的是,把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机制中,是有效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机制的基本前提。

就法治建设来说,“应然”与“实然”结合,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现代和谐社会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实际的推进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民主立法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极大影响作用。我们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更新立法观念,注重立法实效,提高立法质量,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

二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执政要求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政府是社会秩序、社会和谐和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

三要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确立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尊重司法规律,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司法机关建设,切实推进执法规范化, 同时采取措施缓解基层司法机关人员、经费紧张状态,真正将基层司法机关建设作为整个司法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

四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确保社会稳定,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才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妥善解决面对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践证明,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建设需要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作用,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规则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基本要素。法治不仅表现为实体结构,同时更是一种文化形态。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和谐社会秩序和机制的建设,需要现代法治精神的渗透。针对目前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还存在“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念,以及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怎样千方百计去找关系、托人情,仰仗亲缘、人情、权势的庇护的现实,应当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注重对现代法治观念的灌输和培育,弘扬法治精神,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素质,形成一种依法治理、循法而动的社会定势。 (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成都行政学院巡视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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