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社会阶层的构成

依据于上述分类变量和分类过程,我们对一项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样本进行阶层划分。该数据是本课题组于2001年11~12月在全国12个省、区及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黑龙江、河北、河南、江西、四川、贵州、内蒙古)73个区县收集的问卷调查数据,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进行,调查对象为16~70岁人口,获取的有效样本为6193个。经加权处理后,我们的调查数据的样本分布在基本的人口信息和主要的个人社会经济背景信息方面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布极为接近(参见表1-2略),这表明此数据有较好的代表性。

课题组的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调查对象为16~70岁人口,因此,这里所做的阶层划分是针对16~70岁人群。我们运用上述分类变量的分区,把样本中的每一个被调查者归类到一个确定的阶层位置。由于这一阶层划分框架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类别,因而,我们首先要加以说明的是,如何把不在业人员纳入我们的阶层划分框架。这里,阶层分类的第一步是区分在业人员与不在业人员和半就业人员(就业身份)。在业人员的阶层归类是以职业分类和图1-2所列的相关指标进行划分。

不在业人员的阶层归类方式是:除下述四类不在业人员外,其他都归类为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四类不在业人员归类情况为:(1)从未就业的家庭主妇(已婚妇女)按其丈夫的阶层位置来归类。(2)从未就业的在校学生和22岁以下从未就业的未婚青年按其父亲阶层归类,如父亲去世,按其母亲阶层归类。(3)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业归类。(4)曾经就业过的在校学生按其最后职业归类。

另外,此次抽样调查的抽样框未包括军队,因此义务兵不可能被抽到,而且,义务兵就其职业和社会经济身份来说具有过渡性质,因而,总体上来说军人没有被纳入这里的阶层分类。不过,军队营地之外的军人家庭是有可能被纳入抽样框的,调查样本中包括了一部分职业军人(文职军人和军官)。这些军人的阶层归类如下:排级及排级以上军官归类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排级以下军人归类为办事人员阶层。

在划分出十大社会阶层的同时,我们还在各阶层内部根据各成员在劳动分工、权威等级、生产关系或制度分割中的具体位置做进一步的分类(二级分类)。我们认为,每一阶层内部,由于某一指标上或更多指标上的具体差异,导致了阶层内部的群体差异。在目前社会阶层结构急剧变迁时期,各社会阶层正处于流动、重组、磨合和结构化的过程中,从而,阶层内部的群体差异表现得较为突出。

一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是指在党政、事业和社会团体机关单位中行使实际行政管理职权的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和直辖市中具有实际行政管理职权的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各省、市、地区、县、乡镇中拥有实际行政管理职权的乡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以及部分拥有实际行政管理权的处科级以下干部和不拥有实际行政管理权的处科级及以上干部。

四个阶层分类指标确定了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优势地位,他们是体制内核心部门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者,掌握着当前中国社会最关键的资源——组织资源。由于国家组织系统掌握着整个社会的最重要和最大量的资源,拥有组织资源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在资源配置中处于明显优势位置。他们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可以控制或支配一部分生产资料,因而,他们实际上也分享部分经济资源。当然,他们同时也拥有较多文化资源。

目前,这一阶层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1%,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2.6%,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0.2%。就整个人口数量来说,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成员人数不多,但阶层内部也存在一些差异,依据个人享有的组织资源数量和运用组织资源的方式的不同,这一阶层可分为四大类群体。(1)高层行政管理者群体,指党政、公检法司、人大、政协等机关中拥有实际行政管理权力(管理下属人员在3人以上的部门负责人)的县处级及以上级别干部,他们在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中占9.4%;(2)中层行政管理者群体,指党政、公检法司、人大、政协机关中拥有实际行政管理权力(管理下属人员在3人以上的部门负责人)的乡科级干部,他们在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中占17%;(3)低层行政管理者群体,指党政、公检法司、人大、政协机关中拥有实际行政管理权力(管理下属人员在3人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的乡科级干部、拥有实际行政管理权力(管理下属人员在3人以上的部门负责人)的科级以下干部和无实际行政管理权力(无下属管理人员)的科级以上级别干部,他们在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中占57.9%;(4)中高层事业单位管理者,即各类公有制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医院院长和书记、学校校长和书记、电台、电视台台长和书记、报社出版社社长和书记、研究所(院)所(院)长和书记等,他们所占比例为15.7%。

二 经理人员阶层

经理人员阶层是指企业中非业主身份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作为部门负责人的基层管理人员。

依据我们的阶层分类指标,这一阶层的成员是处于体制内、体制内边缘部门或体制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者。经理人员不占有生产资料,但实际上控制和管理着生产资料,因此,他们拥有经济资源。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水平,因而,也享有文化资源。

经理人员阶层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约为1.6%,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3.4%,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0.4%,其成员在地区之间的分布极不平衡。这一阶层的成员多数集中在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城市。经理人员阶层是近几年新出现,而且正在形成中的一个阶层。这一阶层同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之间的区分界线还没有完全明晰化。

这一阶层的社会来源主要是三部分人。第一部分是原来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领导干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这一部分企业干部逐渐从行政干部系列中脱离出来,成为职业经理人。第二部分来自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或高新科技产业领域中的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开始出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趋势,一些企业主聘用职业经理人来为他们经营管理企业;另一些业主则通过企业股份化而使自己从业主型的创业者转变为职业经理人。第三部分人是“三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目前的经理人员阶层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理人员占37.5%,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人员占31.3%,其他所有制企业经理人员占31.2%。这就是说,公有制企业的经理人员构成了这一阶层的主要部分,2/3的经理人员就业于全民和集体企业,另外的1/3来自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比例分布正在发生变化。

由于经理人员阶层成员来源的不同,导致了阶层内部的一些差异,也就是说,不同所有制企业经理人员的社会经济状态存在明显差异。不过,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经理人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跨所有制流动的增多,不同所有制经理人员之间的差异日益缩小,而由管理等级的高低和控制经济资源数量的多少所导致的差异,则愈益明显。依据管理等级和支配经济资源数量的不同,我们把经理人员阶层分为三类群体:(1)高层经理人员,指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总经理、书记、厂长等,他们在经理人员阶层中占12.6%;(2)中层经理人员,指大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科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等)和中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厂长、书记、经理等),他们在经理人员阶层中占41.4%;(3)基层经理人员,指大中型企业的白领基层管理人员(下属管理人数在3人以上)和半蓝领基层管理人员(下属管理人数在20人以上),以及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厂长、书记、经理),他们在经理人员阶层中占46%。

三 私营企业主阶层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资本或固定资产并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润同时雇用他人劳动的人。我们的阶层分类指标对私营企业主阶层所确定的社会位置是:体制外拥有生产资料并雇用他人劳动的管理者。这一阶层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即拥有经济资源。

私营企业主阶层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1%,在城镇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5%,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0.7%。该阶层成员拥有资本的规模大小不同,各自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差异极大。关于各企业主的资本规模情况的准确信息是很难收集的,因此,我们只能依据企业雇用人员数量来划分大、中、小三类企业主。大企业主是指第一、二产业雇用人数在100人或以上和第三产业雇用人数在50人或以上的私营企业主,他们在此阶层中所占比例极低,只有0.5%。中企业主是指第一、二产业雇用人数在30~99人和第三产业雇用人数在10~49人的私营企业主,他们在此阶层中所占比例为27.6%。小企业主是指第一、二产业雇用人数在8~29人和第三产业雇用人数在4~9人的私营企业主,他们构成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主要部分,所占比例高达71.9%。

四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是指在各种经济成分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专门从事各种专业性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他们大多经过中高等专业知识及专门职业技术培训,并具有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专业分工要求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术。我们的阶层划分指标给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的定位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不占有生产资料但具有一定自主性的体制内或体制外非体力劳动者。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4.6%,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8.6%,在农村阶层结构中占1.9%。此阶层成员主要集中于城镇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目前,专业技术人员在城镇就业的占75.8%,在乡村就业的占24.2%;65.7%的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于全民所有制单位,15.2%的人就业于集体所有制单位,19.1%的人就业于其他所有制单位。这表明,绝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于体制内的核心部门,他们构成了该阶层的主要部分。

单位所有制因素导致了专业技术人员内部的某些差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跨所有制流动的增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学历文凭的日益重视,所有制因素所导致的差异在逐渐缩小。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等级(如高、中、低级专业职称)不同,也有可能导致其所拥有的文化资源数量和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差异,不过,在绝大多数领域,由于专业化程度并不是很高,因专业等级而导致的经济收入差别及社会地位差异并不是很突出。使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内部差异更明显的因素是体制分割(所有制)和部门分割(行业)的交互作用。通常,传统类型的知识分子如科教文卫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多就业于国有部门(体制内),而与经济活动联系较为密切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多就业于非国有部门(体制外)或运作方式较为市场化的国有部门(体制内的边缘部分如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此,我们依据专业领域及其与经济活动联系的密切程度,将该阶层成员分为三大类:(1)科教文卫专业人员,他们构成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的主体,所占比例高达69.3%,主要集中于国有单位,而且多数为教师;(2)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主要是第二产业(各类制造业企业)中的专业人员,随着近年来制造业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技术含量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在增加,他们在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所占比例为22.4%;(3)商贸服务业专业人员,主要是经济类业务人员,如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交易员以及律师、设计师等,这类专业人员近年来增长很快,他们所占比例为8.3%。

五 办事人员阶层

办事人员阶层是指协助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专职办公人员,主要由党政机关中的中低层公务员、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基层管理人员和非专业性文职人员等组成。他们是体制内或体制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较低层非体力劳动者。办事人员阶层是现代社会的社会中间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大约为7.2%。该阶层的城乡分布比例差异很大,在城镇阶层结构中为14.2%,在农村阶层结构中为3.9%。这一阶层成员主要可分为两大类群体:(1)党政机关办事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普通办事人员,他们在这一阶层中所占比例为624%;(2)企业办事人员,指各类企业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和普通白领业务人员,他们的比例为37.6%。从这两类群体所占比例来看,办事人员阶层的主体部分是由国家所雇用的公务人员及准公务人员构成。

六 个体工商户阶层

个体工商户阶层是指拥有一定量的私人资本(包括不动产)并投入生产、流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或金融债券市场而且以此为生的人。如小业主或小雇主(有足够资本雇用少数他人劳动但自己也直接参与劳动和生产经营的人)和自我雇用者(有足够资本可以自己开业经营但不雇用其他劳动者)以及小股民、小股东、出租少量房屋者等。

阶层分类指标确定的个体工商户阶层的社会位置是,专业技术水平高低不等的体制外管理者或自主从业者。目前,个体工商户阶层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7.1%,其中,雇用他人劳动(雇用1~7人)的工商小雇主占22%,不雇用他人劳动的自雇工商户占78%。这一阶层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2.3%,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比例为5.2%。

七 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是指在商业和服务行业中从事非专业性的、非体力的和体力的工作人员。阶层分类指标确定此阶层的社会位置是,在体制内或体制外第三产业中的受雇者或自雇者。

目前,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11.2%,此阶层的城乡分布差异很大,在城镇中其比例为20.1%,在农村中比例为5.2%。在这一阶层成员中,全民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占16.5%,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占7.8%,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占75.7%,而且仅仅在私营个体领域中就业的就高达65.2%。同时,商业服务业员工在城镇就业的占72.2%,在农村就业的占27.8%。由此可见,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的成员主要集中于城镇个体私营经济领域。根据管理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区分,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内部可区分三大类群体。(1)商业服务业基层监管人员,指直接管理一线工作人员的领班、组长、柜长等,他们在本阶层中所占比例为4.4%;(2)商业服务业准白领员工,指从事需要专门技能工作的人员(如厨师、出租车司机、理发师、美容师等)或在类似白领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如收银员、推销员、导游、讲解员、空中小姐等),他们在本阶层中占17%;(3)商业服务业蓝领员工,指从事无需要专门技能的体力或半体力工作的人员(如营业员、餐厅服务员、保安、清洁工等),他们在本阶层中占78.6%。

八 产业工人阶层

产业工人阶层是指在第二产业中从事体力、半体力劳动的生产工人、建筑业工人及相关人员。阶层分类指标确定此阶层的社会位置是,体制内或体制外第二产业的受雇者或自雇者。

在最近十年,产业工人阶层经历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变化。首先,产业工人阶层的人员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以往城镇国有企业工人是此阶层的最主要的构成部分,而现今,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替换了城镇国有企业工人,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所占比例已超过半数,成为本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地说,在产业工人当中,持农业户口的人占54.9%,持非农户口的人占45.1%。其次,以往产业工人主要在城镇就业,而现在,超过1/3的工人就业于乡村。产业工人阶层成员就业于城镇的比例为63.6%,就业于农村的比例为36.4%。再次,产业工人大规模地由体制内(公有制企业)流向体制外(非公有制企业)。以往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占产业工人的绝大多数,现在,绝大多数产业工人就业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具体的分布情况是,21.5%的产业工人就业于全民所有制单位,16.4%就业于集体所有制单位,62.1%就业于非公有制单位。产业工人在城镇阶层结构仍是所占比例最高的阶层,其在城镇阶层结构中的比例为21.2%,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8.2%。

经济改革以前和经济改革初期,单位所有制是导致产业工人内部差异的主要因素,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在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有明显差别。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有制因素的影响逐渐弱化,户籍身份成为导致产业工人内部差异的主要因素,城镇工人与“农民工”在收入水平、福利待遇和就业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近年来,随着“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长,户籍身份导致的差异慢慢缩小。与此同时,由权威等级和技术等级导致的差异逐渐显现。我们根据权威等级和技术等级指标把产业工人阶层划分为三个群体。(1)第二产业基层监管人员,指直接管理一线生产工人的班组长、工长等,他们在本阶层中所占比例为3.3%;(2)第二产业技术工人,指需要专门技能训练或技术资格认证的工人(如电工、锻工、机修工等),他们所占比例为33.5%;(3)第二产业非技术工人,指无需专门训练或技术资格认证的体力、半体力工人(如搬运工、养路工、建筑工等),他们所占比例为63.2%。

九 农业劳动者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是指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进行家庭经营,以农(林、牧、渔)业为惟一或主要的职业,并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惟一或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是,在介于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第一产业中占有少量生产资料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自雇者或受雇者。

农业劳动者阶层目前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一个阶层,他们在全国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42.9%。农业劳动者并不完全存在于农村社会,在城镇边缘部分还存在着少量的农民。产生这一部分农业劳动者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城镇迅速扩张,原来的郊区农村被划入城镇行政管辖区域,以便进行经济开发或建设开发区,但其中的部分农业劳动者又未发生职业身份的转变,他们于是便成为无地农民或仅有少量土地的农民。因此,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有2.7%的人属于农业劳动者阶层;在农村阶层结构中,农业劳动者所占比例为70%。

尽管这一阶层人数众多,但阶层内部的同质性较高,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异较小。因此,农业劳动者阶层内部并无明显的群体之分。不过,有三个因素导致了其成员在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方面的差异。第一个因素是地区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而不发达地区的农业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第二个因素是农户家庭经营项目或种植养殖种类的多元化程度(包括非农兼职),经营项目和种植养殖种类较多的农业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经营和种植较为单一的农业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第三个因素是农户经营或种植养殖的规模,规模较大的农业劳动者(如专业户)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规模较小的农业劳动者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因而,我们可以根据农业劳动者家庭经营的多元化程度和规模大小,把农业劳动者分为三类群体:(1)专业农户(农业劳动者),指单项经营或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或年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农业劳动者,他们所占比例为12.6%;(2)兼业农户(农业劳动者),指除了种植粮食、蔬菜或棉花等主要种植品种以外,至少有一项年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副业或兼职的农业劳动者,他们在农业劳动者阶层中所占比例为25%;(3)普通农户(农业劳动者),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劳动者,他们所占比例为62.4%。

十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是指无固定职业的劳动年龄人群。这一阶层的形成主要由下述几方面的因素所致: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一批工人和商业服务业人员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就业机会不足使许多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劳动力长期待业;城市大批征用农用地,则使大批农民无地可种,而这些农民在城镇一时还找不到合适的职业;另外,还有不少城乡居民因为残障或长期卧病的困扰而不能就业,他们多数也陷入贫困境地。目前,这几部分人的数量还在继续增加。

任何社会都会存在部分失业者,但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构成一个阶层,却是中国目前这一特殊历史过渡阶段的产物。一方面,无业、失业、半失业人群数量比较庞大;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类似的社会经济背景,比如大多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人及其子女,以及无法依靠农业维持生计的中青年农民。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阶层中,相当部分人的失业、半失业状态持续数年之久,给他们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失业、半失业人群的这些特征使他们构成一个过渡性的特殊阶层。这一阶层的许多成员处于贫困状态。目前,这一阶层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4.8%,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此阶层占10.2%,在农村阶层结构中占1.2%。其中,待业青年占22.8%,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占35.3%,其他失业人员占38.3%,处于半就业状态的人员占3.6%。

中国网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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