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党内监督”

●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及省监查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1943年延安整风时,我党制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就已经成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之一。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处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也是推行并接受党外监督的重要思想。

●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报告中说: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他还强调,“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

●1957年4月邓小平指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

●1962年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又作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的重要论断,这也是邓小平关于党内监督提出的第一个“最重要”。

●1980年邓小平复出后,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更深刻地作出了第二个“最重要”的论断,即“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1980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

●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文革”后最早的关于监督的专门文件。

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规定:“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

●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正式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新一届中央纪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计划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这项任务。

●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实践中首次实现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制约的设想。

● 2003年12月31日《党内监督条例》在党内正式颁布。

(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

中国网综合报道200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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