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国网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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