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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叔叔婶婶感情不和,去年年底我叔叔突然死亡在我婶婶娘家,报案后经侦破为死于剧毒农药“毒鼠强”,婶婶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审讯,婶婶公认了犯罪事实,同时交代她把盛装毒鼠强的塑料瓶子扔在火中烧了,且灰已经撒入地中,也就是说无法找到初始的作案工具。今年5月6日,区检察院通知家属(我爸和爷爷)以及村干部到检察院开会,检察院拟把该案件列为“不起诉案件”(这个概念我不太明白?),理由是证据不足。为此,家里爷爷、奶奶、爸妈怎么也想不通,明明知道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了犯罪事实,难道证据不足就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了吗?究竟谁应该对此事负责呢?
现在解决的办法据告知不服的话可以上诉,请问现在我究竟应该怎么办?我应该先自己起诉还是直接向高一级的法院上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履行哪些手续?这种类似的案件有无胜诉的先例?急切期盼您的答复,谢谢。
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或者虽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我认为这个案件要起诉确实证据不足,目前好像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定案的。不起诉分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三种。本案应属于第三种。对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有新的证据后还可以起诉。你如果自己起诉,同样证据不足。目前我认为只有督促公安机关早日破案,才能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116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第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内容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与绝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与此相关,在第162条第(3)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
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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