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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盗窃,量刑按总赃款还是所分得赃款?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3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问:我朋友涉及一宗团伙盗窃案,总案值4万余元。他是从犯,分了一万多元赃款。请问量刑时是以总案值还是以他实际分得的赃款定刑?

答:对盗窃案件是以总案值量刑的。但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同时,《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你的朋友参与的盗窃案属于共同犯罪,由于他尚属从犯,对其量刑,法院会比照主犯的量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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