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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19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带车求职者。最近在北京东城区一企业找到一份工作。双方约定由我给公司开车,当然车是我的。公司给我每月六千元工资(其中补偿车辆损耗费3500元),除了油钱及过路费外,其它费用都有我承担。经过考虑我还是接受了这份工作。可在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单位把给我的工资和车辆损耗费一块儿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这一下子就多扣了几百块钱。对此,我不明白,单位给我的车辆损耗费为什么还要交税,这又不是我个人的收入,凭什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因此,单位对你工资和车辆补偿费一块扣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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