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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在看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我最最想知道的就一个问题,也希望您给我一个精准的答案!谢谢!
离异的双方带着与各原配的一个女儿结合,即已经有两个女儿,且身体健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父母一致要求再生养一胎,我不清楚这是不是法律上称的第三胎,但是情况已经出现,且女方已经处于怀孕状态,不知,法律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是否允许,或者要罚多大限额的款?是否有方法规避?
答:根据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力,国家通过上位法下放到省级人大来决定。
另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七种情况,才可以提出申请:(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而你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且你们现在已经有两个小孩,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再生育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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