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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样的做法属于刑事犯罪吗?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7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问:我今年刚考上中山医科大学的外科学博士,读硕士期间认识了一个女孩,我和她感情很好,可她本来有个男朋友在广州,她提出了和他分手,但他却纠缠不休。三天前我来到广州,可这个男生不知怎么搞到了她住房的钥匙,闯了进来,女孩在上班。他把我和他一块反锁在房间里,不让我打电话,不让我出去,说要与我玉石俱焚,说要处决我,情绪异常激动。我为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不想把事情闹大,一直忍了一个半小时,他手里一直大着一把大铁锁,我很害怕,后来女孩回来了,他不开门破口大骂不堪入耳。我让他嘴里放干净点,此时我已拿起了花露水瓶子,他也起身拿起一个更大的玻璃瓶,我知道我不抢先动手倒下的就是自己,我真的被逼无奈,于是抢先动手用瓶子砸破他头,破碎的玻璃片划伤了他的脸,后来我送他去医院缝了三十针左右,脸部情况还有点严重,但别的没有危险。现在他在女孩回到他身边后才同意私了,而且狮子开口要我除医药费营养费及今后做整容手术的费用外,还要一大笔精神损失费,而且强追女孩这个月就嫁给他。女孩为了我愿意做一切,只要不耽误我的前程,可我又怎能为了自己的前程和平安把心爱的女孩往火坑里推呢?难道我们就真的要一切听命于他吗?他是个近乎变态的人,法律就真拿他没办法吗?如果上法院我就真的没有胜诉的希望吗?律师同志们,你们能帮帮我吗?能告诉我现在该怎么做吗?

答:首先我们不同意所谓的“私了”的方式,这种事情无法私了。建议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和自首。应该聘请一个有丰富刑事经验的律师协助你处理此事。从你陈述的情况看,这个女孩的前男朋友(以下称为前男友)在未经女孩允许的情况下,闯进女孩的屋子里,将你反锁在女孩的屋子里,进行谩骂及威胁,他的非法闯入、限制你的人身自由等行为已违法。请向律师提供详细情况以分析是否构成劫持。你进行了还击,并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如果确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方对你的人身威胁是实际存在的,你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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