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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洒吧喝酒被保安伤害致死,如何维权?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9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问:律师:您好!我的一位好朋友的儿子去年底在一家酒吧里喝酒时不幸被该酒吧保安员伤害致死,后来该保安员逃走现不知去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工商部门对酒吧进行了整顿和停业。

在今年四月份由于行凶者保安员仍没有被缉捕归案,我的朋友便想起诉酒吧,要求赔偿损失,但得知该酒吧已经改了名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说酒吧已经由他人转让给他经营。请问我的朋友还可以用其他方法维权吗?索赔还有门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保安是为酒吧工作期间伤害了你的朋友,因此你朋友可以向这家酒吧要求赔偿。该酒吧虽然已经改了名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保安伤人的行为后果应由该酒吧来承担,而非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既然该酒吧仍然存在,你朋友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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