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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子的产权应当归谁所有呢?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2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问:各位律师,我同学的哥哥(陈某)离婚,婚前曾借了1万多元用于交纳自己单位的集资建房款,这笔欠款在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另外,婚后陈某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又借了6万多元交纳了剩余的房屋集资款,但后来这笔欠款也由夫妻共同偿还了,后来产权证上写了陈某的名字。现在双方离婚,关于该房屋的产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都说房子应由自己支配。现请教各位专家该如何处理?

答:房子应该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虽然其中的1万元房款是男方婚前交付的,但该部分是由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实际上,该房屋全部出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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