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厂生产的“东风”牌火柴,因质量好,在该地区颇有声誉,销路很好。1999年5月,李某创办集体企业“新安火柴厂”,并于同年8月以“东风”牌火柴的文字和图形组成为商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查核准,2002年1月发给了新安“东风”牌商标注册证。新安的生产规模较小,质量也低于东风,一时未引起我厂的注意。2005年3月我厂与诸个百货店签订火柴供销合同。新安厂获悉后,以我厂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
我厂在接到这个赔偿要求书后也很吃惊,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我们长期使用的“东风”商标已经被新安火柴厂注册。但我们认为,我们使用该商标已经很多年了,不仅使用时间比新安火柴厂早,而且我厂生产的火柴质量也比他们的好,因此,应该是新安火柴厂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请问律师,我厂与新安厂使用的商标相同,我厂早就在使用,新安厂后注册,两个商标谁应受法律保护呢?
答:在本案中,新安厂将“东风”牌进行了注册,也就是说,取得了商标权。所谓商标权,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法律诉讼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它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这些权利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也就是说,将“东风”牌注册的新安厂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如第三者未经其同意使用“东风”牌商标,则侵犯了新安厂商标权。
所以在本案中,你厂虽先使用“东风”商标,但因未注册不享有商标权,新安厂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在新安厂将“东风”牌注册的情况下,你厂再使用“自己”的商标则构成对新安厂的侵权。你厂如还想使用“东风”商标则要与新安厂商量,给付使用费取得新安厂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或是与新安厂商议一致,由你厂出转让费,新安厂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你厂。
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采取的法律制度是:不注册使用和注册使用并行,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般除少数商品,如卷烟和药品,法律规定必须申请注册外,其余商品采取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但像你厂生产的火柴,质量稳定,销路畅通,本来应该早注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