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位朋友给我讲了一个案子。他说,一位法国公民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商品对他造成损害为由,在法国法院对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传票送达我国外交部,但外交部拒绝应诉。我想问一下,中国某进出囗公司的商品确实对这位法国人造成了损害,而中国某进出囗公司又是国有公司,外交部为什么拒绝应诉呢?
答:我国政府不能应诉。因为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我国政府不能应诉,这位法国人只能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损豁赔偿。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他国不得对该国提起诉讼和不得将位于其境内的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诉讼程序豁免,是指一国即使放弃管辖豁免,未经该国同意,他国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行为。强制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应诉或主动作为原告起诉,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施行强制执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三个内容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中司法管辖豁免是主要的,是后两个内容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当一国在他国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它同时放弃后两种豁免。
本案中法国公民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商品对他造成损害为由,在法国以中国为被告起诉是不对的,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因此,我国政府不能应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