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经一个朋友介绍到一个公司上班,去的时候也没签什么协议或合同之类的东西,工资是700元,工作就是送送货,工作时间没有固定,一般就是送完最后一趟货就跟老板一起回家吃饭。可就在前天,我在去送货的路上被人抢了,抢掉的东西是价值2万元的货,之后我就打电话给老板,后来就一起去报警了,登记了之后就回家了!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件事中我有没有责任,如果有,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老板又要向我索赔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非常着急,请律师帮帮忙。
答:你不用为此担心,因为你对货物被抢一事,无须向公司负责。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你为公司送货的行为,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基于代理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你的行为既没有超越代理权,也没有与第三人串通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一事件中,你并无任何过错。因此,货物被抢的损失只能由公司来承担了,你的老板无权向你要求赔偿被抢货物的损失。(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