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单位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费用,我该怎么办?

问:去年10月份,我到外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住院20余天,医疗费用近一万元。该建筑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有关赔偿费用,其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实施该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据此,该建筑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因此,对于有关赔偿费用,你可以要求该建筑公司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并申请进行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有关标准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赔偿费用。如该建筑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你可以自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有关申请,并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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