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与该单位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朋友的隐私权与婚姻自由权?

问:我有一个朋友与女友感情很好,可女方母亲反复刁难、反对,甚至到男方过去所在单位调查男方过去的有关情况,这算不算违反婚姻法的有关条款?男方过去的单位向其女友的母亲提供男方过去的有关情况算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答:隐私权在我国还不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见,对隐私的法律保护是与名誉权联系在一起的。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但是,并未成立一种民法上的独立的隐私权,何为”隐私“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关于名誉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都就“侵犯名誉权”认定的具体问题作出了答复。

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综上,你女友的母亲反复刁难、反对其女与男友恋爱自由是不对的,如果她仍然一意孤行,强行干涉或影响了其女与男友的婚姻自由的话,就违反了《婚姻法》。至于男方过去的单位向其女友的母亲提供男方过去的有关情况,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尚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当然,如果该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影响了他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可以使用名誉权的有关规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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