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敬爱的律师:我是一名家庭妇女,最近在网上寻求在家工作的机遇。有一个台湾的MSI团队,他们推销一套家庭工作系统,该系统以传销的方式销售USANA Health Sciences Inc(USNA)的保健产品,并且以此提供人们在家工作的方式。这个公司和发展这套系统的Robert Allen据他们自己的介绍都非常有名:公司被NASDAQ列为前100名赚钱的公司之一,而Robert Allen是纽约时报最爱欢迎的畅销书作者(好象有什么富爸爸穷爸爸和一分钟亿万富翁等),而他们推销的营养产品受到世界医学界重视并被收录于各地医疗及药剂专业人士必备药用宝典中-如香港Mater Index of Medical Specialty等。
加入这个系统我唯一要做的只是了解这一切,并每个月购买他们的营养品(大概一年后是免费获得),并通过各种途径将信息发布出去,等待有意的人们来电,将人们介绍到MSI去了解,然后这些人了解到之后再与我联系,我将他们的资料录下并下订单将这些转给总部,这样这人就算被纳入我的系统,公司会直接给他们送货,并付给我提成,当然如果这个人再发展了下线仍属于我的系统我一样拿提成。
这既像我们谈"鼠"色变的国内传销,又有点不像,而且它还是蛮着重它的产品。国内禁止传销,我不知道这样的工作是否违法,尚急切等待律师的指点!
感谢您们的指点!!!
答:女士: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您想要从事的工作属于非法传销的范围,是一份不合法的工作。由于一些传销在中国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因此,国务院在1998年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该通知禁止了一切公开、地下和变相的传销行为。像您所描述的这种家庭工作,也属于被禁止的传销行为之一。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再次强调严格禁止传销活动。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作出了如下批复:凡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您欲从事的活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建议您不要从事上述活动。(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