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教师。2001年的时候我购买了由潮州市某区某房管所(国有)新开发的一栋拆迁楼(有100多住户,附近有很多栋此类赔建楼),该楼是市政府在改建旧城区时赔建给当地的住户的,是在原拆迁旧址上兴建的,好像是1999年动工2000年底才完工的吧。买房的原因就因为当时学校实行住房改革,像我这样刚刚参加工作没几年的青年老师来说,分到的房都很差(主要是受不了当地的潮湿),所以就在学校旁边买了该住房,离学校很近,出校门不到200米。加上又是新建的,临江而居,也挺不错的。
我2001年底装修完毕才住了进去。可是才住了不到一年,就传言这一带又要拆迁了。原因是要修建江堤,或是说要把这里建成一个公园。虽然说到现在也没接到住房要拆迁的通知,可是附近的没被改建的平房居民说,有关部门已给他们量过房子的面积了,江堤现正建设施工,看来传言是肯定的了,只是时间问题。对于市政府的宏伟战略我们且不去说,对我这等小民来说,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借了一屁股的债好不容易建设了一个安乐窝就要没了。由于市政府的通知及具体的赔偿方案还没下来,也不知道以后会怎么办,据说潮州政府对拆迁的赔偿一向非常低,被拆迁会受到巨大的损失。对于当地的老居民来说,不到五年就被拆迁两次,痛苦更可想而知了。不知道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怎么会作出这类的短见的规划!!!
其它的且不说了,说说我想咨询的具体问题吧:
1、国家对拆迁赔偿有哪些相关规定呢?麻烦您们告诉我可以在哪里看到这些,或者发给我也行。
2、这里的房子明明就要拆迁了,可房管所却说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去办房子的相关证件(以前我们要求办理时他们以种种借口说要集体办理,是国有单位的房子,不用那么急),现在眼看要拆了,还要办个证?是不是国家有规定,赔个房子一定要有房产证呢,我们有发票行不行?是不是得一定再搭进几千元买个证呀,请告诉我,我是不是要办这个证?
答:您好。关于您所提的问题,我们简要回答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您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拆迁补偿办法确定。
关于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如果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拆迁补偿的法规与文件,您可上网查询。
二、关于办证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办下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当事人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则应当获得补偿。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我们建议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