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甲高校的某教研室李某提议编写一本《教师实用手册》,经校领导批准,作为教研室的一项工作任务,开始组织编写。李某与某出版社签订“自费出版合同”,合同上加盖教研室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即向全国征订。书出版后用书款向出版社交付了费用。教研室的其他人除分担编写任务外,对征订发行工作也做了具体分工。编写过程中,教研处还对编书工作进行了指导和总结。《手册》一书由李某任主编,教研室全体人员编加了编写工作。对《手册》一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李某与教研室发生争执,教研室认为该书是职务作品,理由是编写该书系教研室的工作任务,单位还为编写工作提供了各方面的条件和帮助。李某认为该书的著作权应归他个人享有。理由是,他在此书的编写、印刷、发行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卖书余款也应归他所有或支配。请问律师:该《手册》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答:《手册》一书是由教研室为完成某高校的工作任务,由教研室全体人员利用部分工作时间完成编写,以教研室的名义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并在编写过程中教研室进行了指导和总结,这一切决定了该书的性质为职务作品。但教研室并未为此书拨出专款,也不对此书负责,编写者与该高校之间也没有关于该书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因此,尽管此书是职务作品,但却不属于著作权归单位,个人只有署名权的那种情况,而是应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在该书完成的两年之内有优先使用权。李某作为该书的主编,在各方面作了较多的工作,但这些工作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该书是由教研室全体人员共同编写的,作为多人编纂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全体编纂者享有。单位只享有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鉴于单位为《手册》投入了人力和部分物力,可适当对其进行补偿。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公民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职务作品创作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许可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后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分享。
在下列情况下,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1、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手册》的著作权应由全体编纂者享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