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是否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济责任制暂行条例》?

问:李某承包了本单位通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门市部,依法签订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经营了8个月后,因李某要出国留学,离开了通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承包合同的终止。双方在办理财产交接手续时发现,库存总额比帐面总额少一万余元,经查,原来是李某以其承包的门市部的名义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门市部提供给该公司一批价值一万余元的西服,由于该批服装滞销,大量积压,所以该公司一直未向门市部支付货款,并且想趁李某出国办理交接手续的机会将货物占为己有,不付货款。通达服装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但该公司以合同与通达服装有限公司无关为由拒绝付款。双方争执不下。我想问一下:李某与通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是否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另外通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该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吗?

答:不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只适用于作为国家代表的企业主管部门与作为承包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承包经营,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因为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债权由通达服装有限公司享有;债务由与门市部订立合同的公司承担。本案中,李某承包了通达服装有限公司的门市部,但承包人进行经营仍应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即李某进行经营应以通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通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门市部的经营承担责任,所以通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债权人。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认定李某以门市部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门市部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4月09日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