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个朋友A与女朋友B还没有结婚,A就去了外地,在A不在身边的情况下,B为A生下一子,但还在产房的时候,B在别人的劝说下,将儿子送给C家扶养,C家经济条件也不错,对小孩也如已出,非常好。但没有办理领养、公证等任何手续。
现在,A知道B为其生了一子,非常高兴,但听说已给人抱养,非常生气,他不管花多少代价都要将小孩要回来。但A怕有些做法会触犯法律,所以来咨询我。
我认为,在父亲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种收养是不成立的,而且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也是不合法的,小孩的归属问题理应属A和B。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小孩。
但是这里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法律途径需要多长时间,A说如果时间太长,他会发疯,也许会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二是如果通过法律途径,C家一收到传票,就带着小孩到另一个没人找得到的城市发展怎么办,这就会让A与B一辈子见不到小孩。
A也设想了几种方法:
1、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要多长时间,如果对方逃走该怎么办,自己不是诉讼费、执行费都出了,反而连小孩看都看不到。
2、叫上一班子兄弟,深夜去抢小孩,要回自己的小孩应该不犯法,但是保不准兄弟会做出超出合法限度的行为,比如把对方打伤,比如绑架了对方什么人以要小孩,或都血气方刚又讲义气有兄弟会做出其他非法事情。另外还担心在抢小孩中把小孩弄伤。
3、上公安机关报案,但如果如实说的话,公安一定会推到法院,也不会为这民事纠纷出警。
4、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说是小孩被人拐骗或拐卖了,现在发现小孩在哪里,自己一个人又不敢去,所以由公安机关出警解救被拐小孩。但是不知道报假案会不会坐牢,如果仅仅是行政处罚的话,或是罚钱、赔礼道歉他都值得。
笔者认为这种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正如A考虑的,一旦起诉,C全家不见踪影了怎么办,这种情况又不是刑事上的逃犯可以通缉、追逃,这样根本无法找到小孩。
你们有什么好建议吗?
答:《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由于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C家对小孩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同时我们认为:只能通过诉讼或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有关收养纠纷,不能用非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C家并没有合法地取得小孩的收养权,他们如果带着小孩逃匿,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问题了,不是和拐卖人口一样吗?你们应该把这种道理通过各种途径告诉C家,大家理智地依法解决问题。如果对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