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柯某是XX市一个工厂的工人,该工厂位于XX市第一区。柯某的户口在XX市第二区,但他一直住在工厂的集体宿舍。周某是XX市一个公司的干部,该公司位于XX市第三区。周某的户口在XX市第四区,他也一直居住在XX市第四区。去年8月,柯某所在的工厂和周某所在的公司进行一场足球赛,地点在X市第九区。柯某是工厂队的守门员,周某是公司队的前锋队员。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踢到了柯某的眼睛,当时,柯某的眼睛没有感觉到有什么异常,比赛继续进行。比赛结束后的第三天,柯某的眼睛开始感觉到有些不适,视力似乎有点下降。去年9月,柯某到位于XX市第一区的一家医院去看眼睛。经医生诊断,确诊为视网膜破裂,住院医疗。今年3月,柯某向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本管辖区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律师: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做法对吗?柯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答: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本案是一起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以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XX市第五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XX市第一区,被告住所地是XX市第四区,根据上述规定,XX市第五区人民法院、第一区人民法院和第四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柯某向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完全正确的,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依法受理。(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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