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托我送的东西被盗,我应承担责任吗?

问:我老板叫我给别人送一个东西,送的时间可自己支配(一、二天内),我把东西放在公司(我们公司是房住、工作地点在一起,也就是说那间房子是公司租的)。当晚只有我一个人在那套房里睡觉。第二天早上起来的时候,发现东西被盗,包括那件要送的东西。像这种情况我该不该赔偿,或该承担多少责任?其它没有托我还的东西被盗,我也有责任吗?我也有东西被盗。

后来得知,房东的房子被盗,其备用钥匙也被盗走。我们租用的房子房东都有备有钥匙,房东人在香港,但出租的房子有一套是自己住,因为每个月会回来一二天,备用的钥匙就放在那个房间。房东那个屋遭盗窃,小偷拿走了钥匙。钥匙失窃后,我们一直都不知情,将近一个月才给我们换钥匙,也就是我们丢东西后十多天(时间都是保守估计)。他说丢钥匙后找过我们,但没人。东西失窃后他们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有备案(失窃价值在二万以上)。像这种情况房东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还有这件事必须由我处理吗?也就是必须由我和房东交涉给公司一个说法呢,还是应该由公司和房东交涉?我觉得应该由公司出面,因为这个房子是以公司的名义租的。现在公司说事由我引起,要我和房东交涉,并因此事拒付我的工资。现在我想问律师,公司可以此事拒付工资吗?公司拒付,我应该怎么做?

答: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房东钥匙被盗与你被偷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房东的行为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他应当在得知备用钥匙被盗后及时通知你们公司,以防万一。但其在这一点上显然做的不够,虽然他说找过你们,只是因为没人。这种说法或做法都不足以排除他的责任,他完全可以通过打电话、贴纸条或找人代传等方式及时将被盗一事通知你们公司,但他仅找过一回就再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直接导致你们公司被盗,其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你公司可以向房东要求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你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我认为你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件中,你与老板及公司之间存在两种民事关系:一种是委托代理关系,一种是保管关系。

首先说第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你的老板委托你给别人送东西的民事关系。《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才负赔偿责任,也就说,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仅存在小的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来看,你对丢失物品并无过错,因此你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其此,就是你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由于你住的房子是由公司租用的,你作为使用者有义务妥善保管屋内的一切设施和物品。《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同样的道理,由于你对公司财物被盗一事没有过错,因此,对房内丢失的其它物品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财物被盗一事中,公司做为房屋的承租者,其应当出面与房东交涉,而不应由你来处理此事,因为你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参与此事,除非公司明确授权由你代理处理此事,即使这样,由此产生的结果也应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你。公司这样扣发你的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公司说明你的观点,如果还不能解决,你可以自其扣发公资之日起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你还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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