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美、俄两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我成了被告人,法院审理时未按程序送达传票缺席审理,我从俄罗斯前往美国公司述职途经北京探亲时才知道不仅己判决且己强制执行:扣押了我在国内工作单位的内退工资;查封了我前妻的住房拟拍卖。我上诉后,再审法官篡改了我新提供的证据后再次错判。我上诉后发回重审,再重审纠正了前两次的错判。
按《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民事案件未了结的当事人不得出境。由于法院的两次错判,长达四年四次审理,致使我不仅不能在国外公司工作,误工人长达近四年,连美、俄两国的工作签证也过期作废了。国外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国外财产命运也很难预料。请问,我可否申请赔偿我的国外误工工资资?
答:由于错误的民事判决耽误你的出境,并对你在国外的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日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能够要求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指卜列行为:(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二)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卜列行为:(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一)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一)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何回转的;(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贡,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信形。
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没有民事错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规定。因此,你要求法院赔偿你误工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中国网 200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