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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
该《条例》是世界上第一份统一所有运动项目和所有国家的反兴奋剂规章的文件。《条例》为各体育组织和公共当局提供了制定反兴奋剂政策、规则及规章的框架。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曾为该《条例》进行过一次极为广泛、前所未有的咨询,在制定《条例》的每一个阶段都向各利害关系方征询意见,并把所得意见纳入《条例》的每个新版本中。在2003年3月于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有1000多名体育组织与政府代表对《条例》表示支持。《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问:《条例》落实了哪些新的规则或程序?
《条例》明确了各利害关系方的责任,并统一了不同运动项目和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规则或政策。例如,所有签字承认《条例》的组织都必须采纳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2004WADA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清单》。《条例》的所有签约方还必须落实可使那些有医务证明的患病运动员获得特许治疗性用药(TUE)的程序。获得此许可者,可使用某些禁用物质。
《条例》包括一些强制性的条款,例如与处罚和听证会等有关的条款。另一些条款,例如那些关于体育团队所需承受的后果的,则容许《条例》签约方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来自行处理。
《条例》是与禁用物质清单和另外三项国际标准一同付诸应用的,以便使各反兴奋剂组织统一以下三方面的标准:兴奋剂检查、实验室和特许治疗性用药。这些标准也都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与其各利害关系方磋商了很久的问题,并且是《条例》的所有签约方都必须遵守的。
此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也已制定并将会继续制定最佳实施模式/准则。这些模式和准则为反兴奋剂领域的各利害关系方提供了各种最优化的,但却不是必须强制执行的问题解决方案。现已制定完成数套模式规则与准则。
问:《条例》的实施工作如何进行?
《条例》的签约方须在2004年8月雅典夏季奥运会前接受并实施该《条例》,即他们必须确保其规则和政策都符合《条例》中的强制性条款和其它原则。已正式接受该《条例》的组织的最新名单,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网站:http://www.wada-ama.org/。
许多国家的政府在法律上都不能受非政府组织(如WADA)制定的文件的约束。因此,这些政府就签署了一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the Copenhagen Declaration),表示它们承认《条例》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工作。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的一个负责教育、科学和文化的组织——的支持下,目前正在制定一份国际反兴奋剂公约,各国政府将通过签署这份公约而正式承认《条例》。
《哥本哈根宣言》是一份政治性文件,各国政府藉此表示其正式承认和实施该《条例》的意向(已在该宣言上签字的政府的最新名单,可在www.wada-ama.org网站找到),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公约》(Convention)则将是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各国政府已定下目标,即在2005年9月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提交该《公约》的最终文本,这将使各国政府有时间签署和认可该《公约》,以及在2006年都灵冬奥会前正式承认该《公约》。
问:如果某个体育组织或政府不接受《条例》,将会有什么后果?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将把不接受《条例》的个案报告各利害关系方,其中包括有权给予处罚的国际奥委会(IOC)。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于2004年6月向其理事会和IOC呈交了一份初步报告书,说明各体育组织接受和实施《条例》的情况。《奥林匹克宪章》已做出修改,增加了奥林匹克运动必须强制采纳《条例》的表述。只有接受并实施《条例》的运动项目,才能被列入和保留为奥运会的比赛项目。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也将在上述定为2006年冬奥会前的截止日期前,举报所有不遵从《条例》的政府。如果某国家不认可上述的反兴奋剂《国际公约》,则该国可能会受到IOC和其它体育组织的处罚——包括丧失主办奥运会的机会。
问:奥林匹克运动以外的职业体育联盟和单项体育组织,与《条例》又有何关系?
如果这类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员参加的是由已实施《条例》的体育组织所管辖的赛事或锦标赛,他们就必须遵守《条例》(例如:全美篮球协会或全美冰球联盟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时)。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已经与一些上述职业体育联盟联系,在各国政府和其他体育组织的支持下,WADA希望所有这类联盟都接受并实施《条例》,以便使所有运动项目和所有国家的运动员都执行一个统一的标准。
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可为执行《条例》做些什么?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密切监察使用兴奋剂的案件,当前有权就已实施《条例》的组织所管辖的案件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诉。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也可采取干预行动,以确保批准所有特许治疗性用药(TUEs)标准的一致性。WADA在审批特许治疗性用药(TUE)的程序中起着一种双重作用:一方面,该机构保留对任何由某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反兴奋剂机构批准的特许治疗性用药的监察权和审查权;另一方面,曾申请特许治疗性用药却被拒绝的运动员,可要求WADA复审该项决定。若WADA断定,某个拒绝特许治疗性用药(TUE)的决定的确不符合《国际标准》,它可以推翻该决定。
问:在处罚方面,《条例》允许有哪些灵活性?
按《条例》规定的标准,首次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给予禁赛两年的处罚;第二次违规则终身禁赛。但是,《条例》在处罚方面也提供了“从警告直至终身禁赛”的灵活性——只不过需视不同情况而定,这包括:何种类型的违规行为、个案的具体情况(过错或疏忽的程度,以及是否有过错或疏忽)、被检测出何种禁用物质(或某些物质的测出量值),以及属于第几次违规。
例如:《条例》预见到会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违规行为:
•与被检测出某种禁用物质和(或)使用该种物质有关的违规;拒绝提供或未能提供检测样本;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从警告到终身禁赛,但需视不同情况而定:涉及何种禁用物质、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属于第几次违规。
•与有责任接受合理赛外检查的运动员未能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该检查有关的违规,——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为:最低禁赛三个月,最高禁赛两年。
•与对他人施用禁用物质和交易禁用物质有关的违规,——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为:最低禁赛四年,最高终身禁赛。
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或不曾怀疑,而且即使极其谨慎也不可能知道和怀疑,自己曾经使用过或被人施用过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减轻处罚。如果在运动员提供的检查样本中检测出禁用物质或其标记物或代谢物,即为违犯反兴奋剂规则,该运动员必须向听证委员会证明该禁用物质是怎样进入其体内的,这样才可减轻处罚。
此外,《条例》中还列举了涉及2004年《禁用清单》中某些特定物质[如麻黄碱、大麻(酚)类等]的违规行为。这是一些特别容易导致非故意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的物质,因为它们是药品中的常用物质,或是不大可能作为兴奋剂被有效地滥用的物质。如果运动员能够按照合理的证据标准,证明其使用该特定物质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则可在《条例》限定的范围内缩减禁赛罚期。
更详尽的处罚规定可参见《条例》,请登录网站:www.wada-ama.org。
问:《条例》还赋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哪些其它责任?
除强调WADA在反兴奋剂斗争不同领域中的协调作用和赋予其监察的职责外,《条例》还给予WADA以下几项新的责任,这包括:为负责分析世界各地检查样本的实验室进行资格认证、制定并审查每年发布一次的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清单,以及运营反兴奋剂行政和管理系统(Anti-Doping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ADAMS) 。这个电脑化系统是一个兴奋剂控制信息交流中心,存储并提供已被各国反兴奋剂组织列入其兴奋剂检查运动员注册库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数据及检测结果。该信息交流中心可望在2005年启用,将有助于协调兴奋剂检查分布计划,并可避免不同反兴奋剂组织间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此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将会继续进行其在反兴奋剂教育、提高认识、信息传播、独立观察员计划、协调及资助研究项目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问:在未来几年内,《条例》是否会有修改?
《条例》是一份正在应用中的文件,故此将来可能会有修改。《条例》的第23.6条款规定,“WADA应启动对本条例提出的修正案程序,确保接收和回复这些提案的协商程序的运行,并推动对来自运动员、各签约方和政府的修改建议的审阅和反馈工作。经充分的协商后,本条例的修正案由WADA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中包括公众团体和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大多数的票数。除非另有规定,修正案在通过3个月后生效。各签约方应当在WADA理事会批准后的1年内实施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中国网 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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