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报》社评:人大“决定”具法律约束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今两日开会,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提交的关于○七特首、○八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今日将会作出决定。

这之后,人大副秘书长乔晓阳将会在今日下午再度来港,广泛会晤各界人士,就“决定”作出解释、回答问题。

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特首“报告”,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了○七特首、○八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修改”,二是提出了“应予修改”所“必须顾及”的九点因素,包括必须听取中央意见、不能违反基本法及均衡参与等。

毫无疑问,“必须修改”与“九点因素”,从法理逻辑到概念都是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必然也是审议报告的整体而不是局部。故人大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决定草案全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七年行政长官和二○○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对此,港大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的说法就是值得商榷的。陈文敏前天在一个公开论坛上说,“释法”只是就法律定义上含糊的地方作出解释,因此审议结果如决定“应予修改”,就是有约束力的,特区政府必须遵从;但至于“如何修改”,即九点因素和○七○八是否有条件进行普选,则不在释法范畴,因此决定对特区政府也“没有约束力”。

这一说法,就是十分奇怪的。不能想象,人大常委会就“报告”作出的决定,可以不对特区政府具有约束力,或只是部分内容有约束力,而另一部分内容则“没有约束力”。这不是把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视同儿戏了么?

事实上,只要稍为熟悉中国政制架构与运作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决定”是经常采用的一种公文格式,“决定”也就是指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处理作出决议,与“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带有决策性质和一定的强制性,公布了就要坚决贯彻执行。

而且,从最起码的法理逻辑上说,如果“应予修改”具有约束力,但“九点因素”或“不具备普选条件”却“没有约束力”,那么,“应予修改”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成了一个没有实质内容和意义的“决定”?如此又岂会是人大常委会如此一个庄严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作的决策?

因此,必须指出,人大常委会今日就特首“报告”作出的“决定”不但对特区未来的政制发展具有约束力,而且是宪制高度层面上的约束力,特区政府必须全面、准确、有力的予以贯彻执行,不能“各执一词”、更不能“各取所需”。

对此,另一位港大法律学院教授、基本法委员会港方委员陈弘毅作出的解释就是值得重视的。陈弘毅指出:如果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即使日后特区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特首同意,提交上去的○七特首、○八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方案,也不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徒令本港的政制发展增添困阻。这一说法,是十分中肯的。

事实是,必须看到,人大释法、审批特首“报告”,是为香港特区的政制依照基本法规定向前发展“开路”而不是“封路”、“拦路”,必须充分认识中央在这问题上的宪制权责和对香港同胞的一片爱护之情。离开了这一点,是不可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也不会有助于香港政制未来的发展。

香港《大公报》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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