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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昨天响应美国政府于2月28日发表的全球人权报告时说:“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和议会继续尊重一项原则:就是香港的选举安排必须依据基本法制订。”
发言人说,基本法45条及68条明确规定,最终目标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及全体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的决定中,再次确认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而根据基本法,中央有宪制权责审视及决定香港政制发展。
发言人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07/08年两个选举办法这个课题已作了明确而权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是充分注意到香港社会对达至普选的步伐有不同的意见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厘清了2007年和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可以修改的范围。谈到立法会议员提出法案的权力,发言人说,《基本法》第74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无在任何方面收窄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法案的情况。
对于政制发展,发言人说,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在咨询公众人士对两个选举办法可以修改的地方的意见。公众咨询是以按部就班的方式进行,咨询的过程是透明的。除非当事人要求保密,否则所有收到的书面意见均完整地公开。有关资料亦可在政制发展网页中取得。
美国国务院周二发表2004年人权报告,批评中国去年对待香港的方法,无理指责北京背弃了于香港回归时所作出的自治承诺,并称北京压制有关民主的辩论,以及干预香港的选举。“香港的自治今年面对严峻考验,(北京立法机关去年4月排除了下届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可能性),中央当局采取行动压制当地言论,令人质疑(北京)容许香港高度自治的意愿。”(刘韬)
人民网20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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