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日报消息,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以来福建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据悉,港澳居民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程序和费用与内地个体户一样,但其经营范围、性质和规模会受到一定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作出了规定。
目前,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登记主要由县(市)、区工商局和有条件的基层工商所办理。届时,工商部门将开设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凡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收费标准与内地个体户一样。
按规定,港澳居民来闽干“个体”,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其经营范围只能从事零售业务(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和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陈则周)
中新网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