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股权分置改革要遵循现有税收制度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5 月12 日 |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出台以后,各界人士都很关注非流通股股东在派发股票或现金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时将涉及到的一些税收的问题。比如在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时是不是要征收所得税?在派送股票的时候是不是要征收印花税?企业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时候是不是也要征收相关的税收?

针对这些问题,专业人士指出,从税收角度上讲,要不要征税要看是否发生经济行为,存在不存在交易,只要是涉及到经济行为和交易就要征税。转送股票属于无形资产的转移,这个环节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契约的话还要征收相应的印花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时候要看是不是税后利润,是不是交了企业所得税;公积金转增后如果是分配给个人的话,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人士还指出,目前有关部门在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税收或财政安排上还没有正式的东西,但是已经有人提出相关的建议,这要针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研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引导和促进股权分置改革是另外的事情。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