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残疾人的就业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21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是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社会活动,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的途径。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还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积极发挥政府和社会的主导作用,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经过10多年的努力,残疾人就业率已从1988年的不足50%提高到2003年的83.9%。尽管残疾人就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的就业率和就业水平仍偏低,需要各界继续给予更多的关注。本部分通过在北京市进行实际调查获得的资料,对残疾人求职过程、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的效果进行详细分析,进而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取向进行探讨。

1 残疾人求职过程

残疾人求职过程,指的是残疾人从开始择业到实现就业的过程,包括残疾人为什么就业、残疾人选择职业考虑哪些因素、残疾人寻找职业途径是什么等内容。其目的是在准确了解残疾人对职业的真正需要,为其选择适合的就业模式和职业指导等帮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残疾人选择职业考虑因素

个人怎样选择职业,既受制于自身条件,还要考虑职业所附带的其他经济社会功能的影响。

针对残疾人有就业意愿群体进行的调查显示,残疾人选择职业时,首先考虑因素是收入高低,占63.74%,因为就业是残疾人谋生、自立的基础。收入的高低,既有保障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要的目的,也是社会和单位对劳动者价值的一种认同,因此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将工资收入的多少视为影响职业选择的重要因素,这一点两者是一致的;残疾人选择职业时考虑的第二个因素为职业是否适合,占56.04%;单位离家远近、工作劳动强度大小以及有无社会保障也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分别占40.19%、36.89%和28.26%,而单位所有制性质以及用工形式则关注人群比较小。其中第二位、第三位的因素与残疾人自身特点关联密切。

(1)职位是否适合。由于残疾的影响,残疾人适合的、可以选择的工作类型可能会受到其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约束。

(2)单位离家远近。残疾人由于身体方面的缺陷,对残障设施的要求比较高,有的残疾人不能骑自行车,挤公共汽车又比较困难,如果工作单位离家较远,会使残疾人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放弃工作在家,温饱问题解决不了,更不要提为社会做贡献,但选择去单位上班,现实困难又难以克服,所以残疾人会尽量选择离家近的工作地点。

残疾人就业的动机

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更有其特殊意义,它是残疾人自立的保障,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残疾人为什么就业,排在首位的是:“本人应自立自强”,共有63.35%的人选择了该项;“家庭经济困难”在所有这些就业原因中排在第二位,占62.78%;然后依次为“生活充实”、“增加交往机会”和“为社会作贡献”,所占比重分别为48.58%、22.16%和18.47%。而因“社会压力”而被迫就业的比例比较小。

可见,对于残疾人来说,个人应该自立自强是他们参加工作的主要原因,虽然参加工作对残疾人来说有诸多的不便,且增加辛苦忙碌,但是他们认为通过工作可以很好地体现个人价值,使他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还能结识更多的朋友,增加交往机会,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残疾人很想得到社会的认可,体现自我的价值。

残疾人就业障碍

本次调查显示,残疾人在寻找职业过程中,有55.57%的调查对象认为非常困难,34.73%的调查对象认为难,7.73%的调查对象认为一般,只有极少部分人(占1.97%)认为没有难度。可见,残疾人找工作难度很大,一方面是与自身条件有关,另一方面也和社会上对他们的歧视以及外部环境有关。

从影响残疾人就业的主观原因看,残疾人的身体条件占的比重最大,为72.98%,说明残疾人的身体状况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第一主观原因。此外,年龄对就业也有一定的影响,占45.61%,其余影响就业的因素依次为“学历”占35.44%,“能力”占26.32%,“专业”占11.93%,还有“其他”原因占5.96%。

从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外部原因看,排在首位的是“残疾歧视”,共有51.23%的人选择了该项,可见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对残疾人的就业影响重大。其次为“竞争激烈”和“信息不灵”,二者的比重不分分别为40.70%和40.35%。这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总体情况相适应。此外,“职业介绍服务不到位”占36.49%,“其它”原因占13.68%。

残疾人就业途径

从已经就业的残疾人群体看,实现就业的首要途径为“其它”,占49.13%,其中调查对象注明的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分配实现就业;其次是通过亲友、朋友帮助实现就业,占23.84%,通过社区或街道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占22.67%,只有6.98%的人是通过残疾人职业介绍中心,通过看媒体招聘广告最终实现就业是只占1.45%。

从失业的残疾人群体看,目前寻找职业主要依靠的路径有:首先通过社区或街道职业介绍机构,占66.67%;其次是通过残疾人职业介绍中心,以及通过亲友、同事关系,这两者均占34.75%;通过各种媒体招聘广告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占14.54%;还有9.57%的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找职业。

可以看出,残疾人就业途径已经发生了变化,由政府安排实现就业到依靠社区和街道的职业介绍机构寻找职业,但通过亲友、朋友关系帮助就业的变化不大,残疾人职业介绍中心的作用也在加大和增强。从总体上看,残疾人就业途径具有下列特点。离残疾人越近的就业途径,对残疾人来说越方便,残疾人求助的难度越小,而且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1)就业途径之一:社区。

对残疾人而言,社区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地理和心理概念上都是距离残疾人最近的社会单元,残疾人比较容易了解社区或街道的职业介绍机构,也较易接触到社区或街道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社区或街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比较强,尤其是在生理和心理上融入社会有一定困难和障碍的残疾人更加需要社区或街道的帮助,需要与社区或街道工作人员的交流,甚至这有可能成为他们与社会沟通的唯一渠道,因此社区和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是残疾人寻求就业的最近的、最方便的,也是最佳的途径。事实也证明,社区和街道职业介绍机构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未来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应将职业介绍的重心下移,从而更有效率地为残疾人求职者服务。

(2)就业途径二:亲友、朋友。

残疾人因自身原因,与社会沟通和交流的渠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残疾人对亲友或朋友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亲友或朋友的帮助对残疾人生活和寻找工作相当重要。从另一个角度看,残疾人在融入社会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如何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与健全人正常交往是残疾人事业应予以关注的问题。

2 就业与失业对残疾人的影响

残疾人工作满意程度

由于他们自身身体状况的特殊性,他们与正常人相比,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残疾人个人观念会对就业满意度显示出很强的正向作用,故而他们的工作满意度还是较高的。在关于残疾人对目前工作是否满意的调查中,46.11%调查对象表示满意,42.36%人感到一般,11.53%的人不满意。

失业对残疾人家庭和个人的影响

(1)无职业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的影响。

在这项调查中,共有43.88%的人认为影响很大,34.53%的人认为较大,这两项加总共计占了78.41%。可见,失业对家庭经济的负面影响还是很大的,如果失业是短期的,失业对失业者个人及家庭影响不会很严重,因为他们可以动用储蓄来维持他们的生活水平。然而,一旦失业长期化,失业者及家庭将被迫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如减少食物、衣服、服务、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消费,最终陷于贫困。因为失业长期化后,个人或家庭的积蓄将会耗尽。

(2)无职业对残疾人的心理影响。

在对无职业对残疾人的心理压力调查中,40.86%的人认为压力很大,27.79%的人认为压力较大,这两项加总共计占了68.65%,比重很大。失业对残疾人本人来说还是很有压力的。

残疾人的失业需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更要付出难以计量的非经济成本,给失业者本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危害,并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具体来说,失业必然降低失业者的生活水平,损害失业者的身心健康,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

3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取向

解决好残疾人就业问题对残疾人和整个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但通过以上对残疾人就业过程和就业效果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残疾人就业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保护与扶助。在此,从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对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取向进行研究。

开展残疾人分类特点与职业/行业特点匹配分析

可以通过职业能力评定,对残疾人参与职业活动的行为进行预测,判断残疾人的基本活动能力,能从事何种职业,对工作环境的要求和适应性如何,以及通过训练能开发何种作业潜能,确定其身体状况、心理社会适应性与生产劳动效应,科学确定残疾人职业活动目标和职业发展目标。

还可以借鉴瑞典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雇用可能性评定中心(AMI)的做法。AMI-S提供的服务之一就是按残疾人种类进行特别训练,如视觉残疾者进行视觉训练,学习盲文及步行训练,肢体残疾者进行改进技能的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

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就业效果

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注重这一工作开展的数量指标的同时,也应重视就业的质量和效果,不要只局限于形式上的成果。

(1)通过劳动监察杜绝残疾人“挂靠式”就业。

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照差额人数向相关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虽然也执行按比例就业,但却“曲解”了这一政策的设计初衷,出现了“挂靠式”就业现象,即有的用人单位每月只发给残疾人几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残疾人不用工作,也有钱可拿。而企业既完成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还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约了大笔开支。因此常常会遇到一个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靠的情况。虽然这种方式也使残疾人得到了一定的实惠——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但由于这部分残疾人尚未真正就业,残疾人回归社会和参与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也影响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质量,无法达到按比例就业政策的预期目标。

(2)探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法的改进。

记点法的目的,是在实施残疾人分散就业的过程中,考虑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不同以及就业困难程度的差异而计算不同的点数,对录用重度残疾者的计算点数与录用轻度残疾人的点数实行差别对待,之后根据单位录用残疾人的点数多少,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这种根据残疾程度以及就业困难程度计算点数的做法,实际上是考虑残疾程度对就业影响和单位安置的困难程度而得出的,应该比单纯按照人数更加科学合理。例如,我国现有的按比例就业政策中规定,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这一规定初步体现了记点的思想,但由于视力残疾人在分散就业中比较困难,效果并不佳。

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残疾人就业配额政策,而且大多按残疾程度计算点数,如一般程度的残疾为1,严重程度的残疾人则大于1,如盲人工人或年龄大于50岁的老年工人和新招聘的残疾工人的残疾点数都大于1,然后把点数相加,得出某企业全部雇佣残疾人的点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这种根据残疾程度计算点数的做法考虑到了残疾程度对就业的影响和企业安置的困难,因此是比较科学的,我国在推进按比例就业时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更加调动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

完善残疾人保障金征缴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我国政府的一项战略性政策措施。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核心,一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各用人机构按一定比例雇用残疾职工,其二是确定执行的保障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好的机构给予奖励,对于执行不好的机构给予一定的教育或处罚。我国现有法规、规章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一方面,探讨残疾人保障金征缴的标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职工收入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以有违公平为由拒绝缴纳保障金,而职工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却更愿意用缴纳保障金的方式来代替安置残疾人,这使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加大,无法实现通过就业达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政策设计目的。其反映的问题表现为: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实中又如何避免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缺少正确的认识而引发的问题。

另一方面,加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残联应该也必须保留和加强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查和审核权;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及协调作用,积极争取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建设

信息是了解残疾人就业状况的重要基础。只有清楚地了解残疾人就业的各种信息,才能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从而为以后的残疾人工作给予指导。因此,残疾人的信息系统建设是残疾人事业的“指路牌”。我国目前残疾人就业信息的主要问题是:残疾人统计体系不健全,数据缺乏,信息沟通不畅、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给予关注和改进。

一是重视残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

二是增加就业效果统计。

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

残疾人是社会中有困难的群体,更应该受到社会的特殊关怀与照顾,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去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必须通过社会力量,通过国家出面,通过残疾人就业立法强制实施,在各方面体现对残疾人就业的保障与保护。

国家和政府对于有关劳动就业的政策直接影响着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程度。虽然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但是对于残疾人这样的社会特殊群体,光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无法给处于弱势的残疾人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氛围的,国家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给予残疾人一些劳动就业政策上的支持和保护,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想象,如果国家和政府忽视甚至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坐视不管,那么残疾人的就业甚至生存都将成为困难。我国对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上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提供了保障,并为残疾人的就业提供了优惠的措施,为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作者:张亚力、蒋永萍、张琪)

(本文摘自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一书)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