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充满活力,能够满足学校建设与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重点培养适应本省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使青海大学成为支持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基地,根据我校人才队伍现状和《青海大学“十五”发展计划及2010年远景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
以青海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和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为重点,把人才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之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推动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目标:
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专门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与学科结构基本适应;各级各类人才比例趋于合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人才成长的内部环境,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一) 人才队伍总量目标:到2010各类人才总量达到1600名。做到人才结构与学科结构基本适应,教学科研分类比例趋于合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 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的目标:到2010年,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达到 400名,特别是青年教师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全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达600名,其中教师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 学科梯队建设目标:力争在十年内培养20—30名有较高水平、在国际、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40—50名中青年后备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和培养省、校两极中青年骨干教师100名。
(四) 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目标: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等精神的培养,促进人才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使其既了解世界前沿,又了解国情、省情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需要,敢于和善于攀登科技高峰,解决国家和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重大科技问题;具有坚持实事求是,学风严谨,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具有艰苦奋斗和坚忍不拔的毅力以及开阔的胸怀;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和善于合作。
二、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是培养造就优秀学科带头人,努力建设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队伍,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党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目标,有计划分级分类对党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学校管理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更好地为学校教学质量上台阶全面服务。
(一) 切实加强人才队伍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强化人才队伍工作中的政治导向,把职业道德作为人才队伍特别是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职务职称的条件之一,实行师德条件“一票否决制”,教师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促进广大人才队伍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二) 培养造就优秀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围绕学校发展和教学改革,按照学术梯队建设目标,鼓励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学科带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构建较完善的学科学术梯队和骨干教师人才培养基金体系,努力形成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群体;继续发挥老科学家、老教授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参与“西部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和“西部之光”人才培养等计划;重视培养服务意识较强、善于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科技发展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科技管理专家。对党政管理人员进行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努力造就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
(三)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优化工作要与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相结合,以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和学历层次教育为中心,更新和拓宽知识结构,基本保证每年选送5--10名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40—50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15--20名人员做各级各类访问学者、10—15名教师进行单科进修、30--50名人员进行各类短期培训。
(四) 不断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管理和建设人才队伍。进一步破除项目课题申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论资排辈现象,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人才队伍考核制度,做到“考、评、奖、聘”四位一体,优胜劣汰。完善收入分配、奖励、福利制度。重业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设立学校内部海外留学人员回校工作或服务成就奖、学校建设突出贡献奖;保证各类人才的福利待遇水平随着学校发展而不断提高。
(五) 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保证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各项政策,共同抓好落实;通过加强校院合作,组建以学科群为基础的高层次人才协作组织,聘请高水平专家任教,联合攻关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或通过“智力引进”、“资金回流”等形式提高学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学校要把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树立人才资源开发投入是收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欢迎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发人力资源。
三、培养目标与形式
(一) 培养目标 在提高各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的建设,制定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和机制,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
(二) 培养形式
1、上岗培训 对初任教师、科研、党政管理人员进行岗位
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使其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提高胜任工作的能力。
2、发挥学校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外语、计算机、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提高学历教育 报考硕(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博)
士学位(含不脱产)及不脱产形式的本科学历教育。
4、更新知识培训 国内外访问学者、脱产进修、高级研讨
班等。学校鼓励在职教师进行单科进修,全面推行“一师多课”制。
5、党政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交流培训等。
四、培养条件
1、培养对象 凡我校在册人员,具备相应学历,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心为青海大学的发展长期工作,治学、科研态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均属培养对象。
2、学校选送攻读硕士学位的,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需在我校工作满二年(期间获得省、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或成绩突出的优秀科研工作者不受校龄限制),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学士学位、外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参加学校举办的外语进修班或其他类型的教师素质及专业技能培训班。
3、学校选送攻读博士学位的,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年龄须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外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硕士毕业已在学校工作满两年(如为急需专业,经学校同意可连读)。
4、申报国内外访问学者,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具有副高职称的,年龄须在45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须在55岁以下。
5、各级后备干部。
五、培养经费
设立校人才培养基金,校财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
将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根据学校与被培养人签订的培养协议书及组织人事部、教务
处签署意见由财务处拨付培养经费。
3、学校选派、在岗攻读硕(博)士研究生或参加由学校与其他院校联合为我校教师开办的研究生班人员,待毕业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学校全额承担学费,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4、 学校鼓励目前学历较低人员以多种形式提高学历及业务
素质。
六、审批程序
1、各院系依据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规划,于每学年末提出
下学年培养专业及专业方向计划,其中属于教师的培养报校教务处,其他人员培养报组织人事部,两部门会同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2、校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务处按已审定的培养计划按专业及
专业方向分配各院、系、部培养名额。各单位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提出人选按程序上报学校审批。
3、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按上级有关部门分配名额
予以划分。单科进修人员,由院、系、部于每学期末将计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5、 个人报考硕(博)士研究生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
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校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凡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报考并被录取者,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高层次学历人员有关待遇政策
1、学校为高层次学历人员提供以下事业发展条件:
——安排重点课程讲授任务;
——鼓励其开设新颖性、前沿性课程及讲座;
——负责青海大学的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鼓励并帮助其申请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及国家有关科研项目;
——有项目的博士生,配备教学科研助手,促进早日成为学术带头人。对自带科研项目调入青海大学者,学校配置科研活动空间,并视科研项目的大小,提供一定的科研配套资金;
——表现突出者,推荐到清华大学等对口支援大学作博士后研究,促进其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导师帮助下,尽快进入国内高层学术团体;
——对在青海大学工作满三年的博士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推荐到日本等先进国家留学进修,作博士后研究,并帮助落实相关在外费用,提高其国际交流合作能力;
——对贡献突出者,推荐作为中国长江学者,西部之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中青年教师基金等国家级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的候选人;
——有管理能力的(硕)博士毕业生,选拔培养为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干部,并积极推荐作为校内外各级后备干部。
2、有关物质生活待遇,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另行规定。
3、引进的博士可正式调入,工作满三年后,允许其流动。
八、其他规定
1、凡由学校选送的各类培养人员(单科进修、短期培训除
外),均需与学校签订派出培养协议书。
2、由学校选送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所学专
业及专业方向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院、系、部及学校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其学习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3、由学校选送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期限
未完成学业的,最多可延长半年学习期,延长期费用由个人承担。经延长期仍未完成学业、未获得学位者,所有学习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再安排学习时间。
4、学校选送的各类培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未经
学校同意,在外滞留超过3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学校选送的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国内外访问学者
等人员,在完成学业后,须在本校继续服务满五年后,方能申请调离。否则,其培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含工资),并向学校交纳三万元的违约金(服务时间每增加一年,违约金递减20%)。
6、为保证学校选送的培养人员能如期返校工作,凡在国内
攻读硕(博)士研究生者,需向学校交纳10,000元的回校工作保证金;凡在国外攻读硕(博)士、一年以上访问学者(进修)等,需向学校交纳15,000元的回校工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待被培养人员回校工作3个月后如数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7、为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校内开办的外语进修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各类培训班学习,今后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行政职务、外派各类进修时,凡应参加学习而未参加者,一律不予考虑。
8、在外学习各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
法规以及所在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向本部门汇报学习、思想情况,自觉树立青海大学的良好形象。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校组织人事部。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网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