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展开
1995年底,江泽民总书记在陕西、甘肃两省考察时指出,要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捐助活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自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了大量款物。近两年来,这项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又得到不断丰富,捐助对象从灾区、贫困地区群众扩大到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从解决温饱到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困难。目前,在全社会形成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1996年起,各级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随时接收群众的捐赠。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动员城市群众将多余的衣被和生活用品捐赠给灾区和贫困地区。2001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南海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开始接收捐赠,中办捐助点接收的当天,江泽民总书记和夫人王冶平捐赠的衣物就送到了捐助点。目前社会捐助活动逐步实现由集中性、突击性向经常性、日常性的转变;同时,社会互助受益主体不断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的用途已不再局限于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进而扩展到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
2)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成效
从1996年到2001年6年间,全国共接收捐助款物116亿余元,其中捐款76亿元,其他物资折款40亿元,解决了3.2亿人(次)灾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尤其是1996年,湖南、河北等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全国发动社会捐赠共募集救灾资金和衣物折款15.8亿元。在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除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区)组织募集、发运各类衣物近亿件外,还接收到捐款35.15亿元,捐物折款37.44亿元,累计达72.59亿元。大大超过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救灾投入,充分展现了社会互助的巨大力量。2002年全国共接收捐款11.1亿元人民币,接收衣被2.3亿件,使3518.1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3)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网络
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2.5万多个,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起了布局合理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网络。全国建成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237个,辽宁省14个市全部建立社会捐助服务中心,全省100个县(市、区)已有97个建立了社会捐助服务分中心,全省98.5%的街道办事处建立了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93.8%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接收工作点。北京、吉林、山东、湖南、甘肃等省捐助接收站点网络已覆盖了大中城市的区、县级城市的街道和县城所在地。为了方便群众捐助,一些地方还在机关单位、大型企业、住宅小区设立了捐助点,在客流量大的商场、超市设立了“捐款箱”。
4)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的建设
民政部门从建立捐助公示制度、健全服务网络和款物管理发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强化内部管理和服务意识。各地在接收款物时也都做到了出具收据,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基层发放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程序,实现了公开发放,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逐步形成“捐助活动经常化、募集主体民间化、参与捐助自愿化”为特征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工作新机制。制度化建设主要包括:
●建立捐助接收和服务网络。各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立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初步建立了从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到集中、清理、消毒、运输,满足居民随时捐助需要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和服务网络。
●建立捐赠工作体系。结束了各自为政的接收捐赠方式,形成组织统一、管理严密的捐赠体系。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
●明确捐赠款物专款专物。民政部门明确了捐赠款物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统一制定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如定向救灾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的款物,除少量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外,重点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公开捐赠运行。从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到捐助款物的登记造册、保管,从救助对象的确定到捐助款物的发放都实行了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明确捐赠的税收政策。纠正和制止个别地方假借捐赠之名、行逃税之实的不良风气,规范和净化了捐助活动。
●确立地区对口援助方案。全国确立了8省4市对口支援中西部10个省(区)的省际援助方案,具体是北京支援内蒙古、江西,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江西、云南,江苏支援陕西,浙江支援四川,山东支援新疆,广东支援广西,福建支援宁夏,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支援贵州。各省内部则确立了地区间的对口援助方案。
5)社会互助体系的完善
2003年,民政部门将从公示制度、服务网络和管理发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努力建立健全社会互助体系。一是督促各地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各地除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公示外,受援地区要主动到支援地区进行对口公示,提高捐助款物接收、分配、使用的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各地必须在所有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起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在所有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立接收工作点,并悬挂民政部统一监制的牌匾,实现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全覆盖。三是切实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各捐助接收站点每接收一笔资金或大宗物资都出具收据,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基层发放时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捐助资金和物资发挥最大效益。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互助体系将得到不断完善。
中国网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