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事业

    孤残儿童福利

    目前,为了提供对孤儿、弃婴的救助和保护,全国已形成了以国家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为骨干,分散供养为基础,城乡结合,社会参与的格局。民政部1997年会同5部委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政部1999年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民政部发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明确了举办儿童福利机构的硬件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和从业人员的标准。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从收养性的儿童福利院、儿童村到康复型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从教育性的特殊教育学校到兼教育性、收养性为一体的孤儿学校,这些社会福利机构为孤儿、弃婴提供了良好的收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直至他们长大成人。各地还兴办了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残疾儿童寄养站、社区康复站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达近万个。仅1996年,国家就投入1亿多元对百所儿童福利院进行了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截至2001年底,全国儿童福利院达到160个。另外,1996至2001年,民政部共投入2500万元为3500多名孤残儿童实施了康复医疗手术。

    孤残儿童寄养

    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正式实施,新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从35岁放宽到30周岁;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孤儿,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最近两年,上海市已有800多户市民家庭报名申请寄养儿童福利院的孩子,北京市儿童福利院900多个孤残儿童寄养在经过严格遴选的农村家庭中,还有江西南昌、山西大同、湖北黄石,很多儿童福利院都开展了这种养护模式,收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江泽民主席2002年在中南海会见美国国会收养联盟代表团时指出,跨国收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已同美国、加拿大等15个国家建立了收养关系。

    中国网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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