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性

首先,发展民政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民政事业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无论是社区建设、村民自治、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老龄工作,还是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儿童收养,这些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其中不少工作还直接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下岗失业人员、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体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政事业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2002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

民政事业为困难群体服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其次,发展民政事业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民政事业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息息相关。只有把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使各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城乡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维护,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各类民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正常发挥,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才能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发展民政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民政部门承担的社区建设、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老龄工作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些工作做好了不仅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而且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

同时,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拥军爱民、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等对于发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地名管理对于移风易俗、抵制迷信,推广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可以说,民政工作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发展民政事业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政府的工作报告已经要求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是克服政府越位、缺位、不到位的根本途径。民政工作范围广,有20多项职能,这些工作从广义上讲都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民政工作做得好与不好是政府职能转变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总之,新形势下民政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民政事业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的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益突显,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都对现行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民政事业同样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一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行各业包括农业面临的竞争加剧,短期内可能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一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在城市,如何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实现中央提出的“应保尽保”的要求;在农村,如何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此外,从国际经贸的现实看,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反倾销、维护本国经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强对涉外民间组织的管理,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是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的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不断出现,民政事业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三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特别是随着单位社会功能的剥离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加剧,“单位人”将逐步转变为“社会人”,客观上要求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老龄等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管理还存在漏洞;城市社区建设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还有待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发展民政事业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民政部门承担18项主要职责任务,这些职责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负责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城市社区建设;

二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主要负责救灾救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以及老龄工作;

三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主要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是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主要是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以及区划、边界、地名、婚姻和收养登记、殡葬、收容遣送等管理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中国民政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城镇普遍建立,灾民救助工作扎实有效,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建设向纵深发展,民间组织管理明显加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界线勘定任务圆满完成,优抚安置政策较好落实,新的老龄工作体制初步确立,社会福利和福利彩票取得长足进展,法制建设、自身建设以及其它各项民政事业都有新的进步。通过这些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推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公布或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法等5部法律,出台或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9个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等23个文件,基本建立了民政工作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本报告将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四个方面分别介绍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进程、问题和对策、及发展展望。

本报告的主要参考资料:
    《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社会福利黄皮书),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1998-2003
    《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1999-2003
    《中国民政》(民政部机关刊),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1998-2003
    《中国社会报》(民政部机关报),中国社会报社,2000-2003
    《中国民政统计年鉴》,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1995-2002 
     

中国网20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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