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召开的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已确定了以完善优抚制度为核心,以落实各项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国家保障水平,扩大社会化途径,逐步健全优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优抚保障和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优抚制度的优抚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这个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今后一个时期的优抚工作,应该在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社会优待,国家抚恤,依法保障”的工作方针的前提下,形成抚恤、优待、褒扬相结合的多层次优抚工作制度。主要工作目标将集中在: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改革和完善群众优待制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等。其中,建设健全优抚法规是关键。
进一步健全优抚法规。从80年代国家颁布实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至今,民政部以及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一起制定颁布配套性优抚法规、文件30多个,全国共出台了2000多个地方性优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规时,把优抚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起来,对优待、抚恤、评残、批烈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突出当地特点,强化了政策法规的可行性,使优抚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依法办事。1994年以来,民政部发布了《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工作。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使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双重保障,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在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和交通等优待项目方面,最近,民政部将积极争取在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时统筹解决。总之,“依法保障”将成为社会优抚工作的重心。
另外,民政部门将进一步提高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长期以来,对需要住院治疗、康复、休养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患有严重慢性病和精神病的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主要由优抚医院负责接收供养。目前,全国有28所荣誉军人康复医院、30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73所复退军人精神病院、1332所光荣院。2002年底,优抚类收养性单位床位7.2万张。在优抚医院供养的革命伤残军人达到2.6万人,光荣院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达3万余人。在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办院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规模扩大,优抚保障医疗机构的主体保障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为5万名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了生活、医疗、康复保障。下一步,优抚医院将牢牢把握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办院宗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和护理的服务质量。
中国网20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