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

2003年,国家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2003年抚恤事业费支出87.9亿元,比上年增加13.2亿元,增长17.7%。19个省(直辖市、区)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基本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和特殊优抚对象的生活难问题。截至2003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64.9万人,比上年增长1.3%。为了保障失业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部分省(直辖市、区)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由享受伤残保健金转为享受伤残抚恤金,使其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截至2003年底,享受革命伤残保健金的人员39.1万人,比上年下降3.2%;享受革命伤残抚恤金的人员46.9万人,比上年增长3.3%;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年抚恤金由2002年的2054元增加到2260.1元,比上年增长10%。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330万人,比上年增长1.5%。其中:在乡退伍军人91.9万人,比上年增长4.2%;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9.1万人,比上年下降4.3%。红军老战士人均年定期补助由2002年的7800元增加到8934.8元,比上年增长14.5%。

附:优抚对象年均抚恤、补助情况表

指标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元/人、年)

1327

1586

1839.6

2054

2260.1

在乡红军老战士(元/人、年)

4293

6300

6686.5

7800

8934.8

红军失散人员(元/人、年)

1040

1200

1381.9

1616

1744.2

烈军属(元/人、年)

1282

1507

1677.2

1954

2623.0

在乡复员军人(元/人、年)

786

877

929

1043

1640.1

2003年批准的烈士416人;烈士纪念建筑物14444处。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稳步推进。进一步明确了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从工商、税务、就业、入学等方面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规范,20多个省(直辖市、区)发布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文件,推行安置改革的县(市)超过1000个,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占城镇安置总数的20%。2003年安置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等48.7万人,比上年减少9.8%。其中:退伍义务兵43万人,城镇退伍义务兵22.2万人;转业士官5.6万人;复员干部1625人。全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等1.2万人,比上年下降20.2%。

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优抚安置单位2927个;优抚类收养性床位7.5万张,比上年同期增长4.2%,年末收养各类人员5.2万人。

1、全国优抚工作的发展

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2003年,以乡镇统筹和财政列支两种方式共筹集优待金约60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400多万户,户均年优待标准达1100元。在保障优抚对象(特别是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继续是2003年,优抚工作的重点工作,各地建制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3年底,全国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省份达到19个。其他未建制的省份也都扩大了试点范围,建制的地、市超过60%。

2003年7月1日起,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人民群众同步提高,从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1998以来,连续第六年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这次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18%。其中伤残军人提高16%,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达到9960元;“三红”提高16%,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元;“三属”提高21%,最高达到每人每年3060元。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抚恤补助经费36.6亿元,比2002年增加5亿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出台工作取得突破。2003年,民政部完成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新《条例》将有力地推动优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优抚工作长期存在的法制建设滞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看病就医困难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新《条例》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都实现了翻番。二是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三是确立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国家对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并首次明确,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给予专项补助,用于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四是调整了评残范围、残疾级别和残疾抚恤金。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同时新条例还按“一至十级”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不论“在职”、“在乡”,统称抚恤金,实现了等级相同、待遇相同。五是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如明确规定了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新条例对优抚对象在住房、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待,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六是强化了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部门的主管责任。目前,民政部正积极协调争取《条例》尽早出台,同时已经着手准备《条例》的配套工作。

2、各地优抚工作的实践

●北京市的探索实践:着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

2003年,北京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三难”问题。一是建立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1985年北京市正式建立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制度以来,19年中先后15次调整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其中,近三年每年调整提高的幅度都在360-600元左右。目前,城镇烈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年7680元,农村每人每年5640元。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调整增长,确保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二是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1991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实现了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的法制化、制度化。针对保障水平低、保障范围小等问题,目前通过政策调整,使全市1.8万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优抚对象年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大额费用,分段给予80%至95%减免,有力促进了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三是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体系。在农村,连续实施了3个“三年规划”,每年为300户农村优抚对象翻建维修房屋,并将其作为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60件实事之一来完成,使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效缓解了住房难的问题。在城镇,出台了《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规定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按原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其住房,新增部分予以减免。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同时,将城镇优抚对象住房问题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3年,市政府安排了400户广渠门廉租房专门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目前,廉租房配租方案已出台实施,并开始受理优抚家庭配租申请。

●重庆市的探索基层实践:着力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2003年,重庆市一方面继续抓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落实,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另一方面,强化措施,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在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难问题的新途径。一是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把全市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12万优抚对象全部免费纳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二是在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患重大疾病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为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建立了重大疾病健康档案。三是建立在乡老复员军人重大疾病救助制度。2003年,市级安排专项资金340万元,对癌症病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长期卧床不起病人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从2004年开始,市级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在乡老复员军人重大疾病救助,对癌症病患者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长期卧床不起的病人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以进一步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另外,为确保各项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全市民政系统积极推行“变上访为下访”制度,改变过去被动接受重点优抚对象上访的方式,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每季度给重点优抚对象每人发一封信、一张问卷调查表,送一张邮票的办法,主动收集、及时掌握优抚对象“想什么、盼什么、有什么困难”,据此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在各项优抚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此项制度率先在铜梁县推行,受到优抚对象的普遍欢迎,此项制度的施行有效地促进了优抚政策的落实。

中国网  20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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