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行业较好履行了承诺,获得快速增长
中国对电信产业开放的意愿是显而易见的。1997年10月底11月初中国宣布将加人世贸组织《信息技术协议》(ITA)。所以,中国虽然没有在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协议上签字,但却是GATS 框架协议和电信附录的签字国。自此以后,中国加快了电信业开放的步伐,相关政策更加透明和明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电信产业的许多投资领域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而且限制更少。
中国在电信行业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比较令人满意。加人世贸组织一年来,中国电信产业正在从根本上发生变化,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在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另外,从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中国电信行业的各个方面正在严格按照中国的人世承诺不断调整和进步,电信法规不断完善、透明度不断增强、市场准入有序进行、市场竞争状况不断改善。另外,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革,在电信资费市场化方面,中国也已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资费改革有效地防止了电信市场的价格恶性竞争行为,有利于合理配置电信资源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问题,比如中国的电信管制机构—信息产业部与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要求的独立管制机构还有一定差距,许可程序和法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问题仍需要进一步键高等。虽然这些问题在中国许多行业部门都存在,但是在电信部门,由于以前基本上是实行垄断经营,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
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2002年中国瞧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中国电信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电话用户在基数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保持快速增长。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中国通信产业共完成收入4565亿元人民币,保持了5年来连续2一3倍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7·8%,信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3%提高到5·8%。2002年前2个月我国电信业务收入共达到706·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9·8%。此外,2002年全年国内电话用户数总数达到4·2亿户,网络规模容量居世界第一位。2003年前2个月,固定电话用户又新增707·3万户,移动电话用户新增978·2万户。此外,lP电话、移动短信和数据多媒体业务也正在成为通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国电信行业发展迅速,电信业的业务收入、通信能力、技术层次、用户规模、服务水平都发生了质的飞跃,网络结构、业务结构和市场结构也在发展中逐步调整和优化,长途传输网、本地交换网和移动通信网全部实现了数字化,技术层次进入世界前列,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开发应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电信业的总资产已超过1万亿元。
二、电信市场竞争不断走向规范与完善
为了消除电信市场的垄断局面,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2001年12月11日,在中国王式成为WTO成员的同一天,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电信南北拆分方案,19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正式成立。自此中国电信业“五加一”的新格局正式形成,即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信共六个大型集团公司。经过重组整合,中国将逐步允许各大运营商之间开展全方位业务竞争,其目的在于“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并且在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创建国际一流电信运营企业”,并考虑“全业务”的业务发展体系。
此外,在增值服务方面,信息产业部先后给予100多家企业的ISP(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经营许可,目前许多私营增值电信服务商如新浪搜狐、网易等不断发展壮大,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
总体上讲,中国电信体制改革是成功的。从1994年的电信改革开始,中国仅用3年多的时间就走过了许多发达国家需要七八年才完成的改革历程,改革力度与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至此,中国的电信运营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全面竞争的态势。但是这还不足以说明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已经到位,不论中国电信业是“4+2”还是“5+1”体制,现在还只是刚刚对各运营公司的定位有了一个初步的划分,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化改革仍处在准备阶段,要走的路还很长。
中国电信产业改革在破除垄断,为电信市场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和为外资及民间资本等市场进人者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为维持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门的增长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是,目前舆论对电信业的重组仍有不满之处,主导运营商强大的垄断地位仍经常被批判。其实,就电信业发展来看,它具有其自身特殊的变动规律:一是国际上的电信公司尤其前10名的公司没有一家不是在搞垄断经营的,而且这些公司的垄断程度远远超过中国简单的行政化垄断;二是从中国目前已完成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来看,最重大的体制性突破是在电信行业实现的,没有一个超大型的国有企业或产业集团能像电信业这样进行如此大规模的重组,而且中国电信业的每一次重组基本都能对自己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要对集中于一家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切割,都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电信业的垄断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特殊垄断,它带有国家主权色彩,对这种垄断进行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采取简单的国有资本退出方式。
目前,电信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垄断如何由行政性转为市场化。市场化垄断在发达国家的电信业中就是资本的控制体制、资费的切割体制和资源的操纵体制,包括已完成垄断的电信公司,公司的资本就是电信资本、商业资本、技术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混合体。产权的多元化是以电信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互动为前提的。从2002年初沃达丰参股中国移乱到下半年联通国内A股上市及中国电信海外上市,中国国内几家大电信运营商在资本市场上为外资和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移动改制方面又迈进了一步。从长远来看,各大电信运营商与外资和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格局在今后3一5年之内将会实现。
三、电信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加强
(一)电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透明度增强
法律和管理程序的完善以及透明度是WTO和其他成员对中国批评较多的方面(包括在中国加人工作组报告中以及加入后对中国履行承诺的评价上),电信产业也不例外。其实,在电信领域,中国对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按照WTO的要求,加人世贸组织前后,中国加快了对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整顿,并且加强了各行业的立法,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提供了可靠的持久的法律保障,在电信领域尤其突出。
200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正式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电信条例,也是当前中国政府管理电信业的主要依据。《电信条例》的内容涵盖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等方面,它体现了中国电信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以谋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同时《电信条例》还强调了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意味着,以往电信运营商为改善服务做出的种种承诺,如今已升格为法规对运营商的制约,用户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电信条例》是中国的一部小电信法,它为新《电信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信息产业部废止了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因为这两部法律禁止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2001年12月20日,中国信息产业部公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并自2002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遵循中国电信业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允许外商投资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机这其中也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的公司、企业在内地的投资经营企业。同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中方主要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外方主要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相关申请文件和程序等有着清楚和详细的规定。
2002年1月1日,中国出台了《许可证管理办法》,它是与《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配套的规章,而且法律依据更加充足。
面对加人世贸组织后中国电信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环境,中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这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各领域及业务环节都有法可依,而且,本着透明度原则,信息产业部还在相关网站上对通信行业的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建设标准以及电信业务资费进行了统一公布。
(二)电信立法方面离WTO的要求还有距离法规政策
虽然新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符合中国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中有关基础以及增值电信的条款,允许外资增值电信以及寻呼业务运营商在2年后拥有50%的股份,基础电信运营商拥有49%的股份,但是该规定仅在第四条和第六条中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方式对市场开放时间表进行了表述,目前详细的规定尚未公布。
由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都存在着一些名目繁多的法规,对一些争端的解决进行“暗箱”操作,没有将服务法规与判断标准向外公布的习惯。虽然中央法规政策不断颁布实施,但是落实到地方传达和执行方面,其效果就大打折扣,各地电信法规管理混乱,标准模糊的状况还没有明显改变。因此,要想建立一个完全透明竞争的国内电信市场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新颁布的电信条例虽然在外资进人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它还称不上是一部完整、成文的电信法,这不仅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不能满足WTO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内电信争端以及维护电信市场秩序方面也显得有些缺乏力度。
(三)新的《电信法》不久将会出台
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标志电信产业法制化的开始,要打破垄断,必须立法先行,加快建立中国的《电信法》。中国电信市场只有在完成了从依靠行政管理手段向依法治理转变的过程,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法律规范的、竞争有效的自由竞争市场。
令人可喜的是,目前这一方面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信息产业部正抓紧进行立法调研,在己有法规条例的基础上确立法律的框架,起草(电信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电信法》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类立法项目。而中国所承诺的透明度原则及其它义务将促使《电信法》的最终出台。可以肯定的是,在《电信法》中将会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职能,特别是在促进“三网融合”、有关电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等问题上,会有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四、放宽了外资股权比例、地域和业务范围
在加人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中国对外资投资电信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股权比例限制、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虽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各方己经就这些方面达成了协议,中国也已经做出了较为开放的承诺,但是国外有些机构和企业在评价中国加入以后表现时仍然对承诺本身有意见。例如,美国商会的报告上谈到中国“在增值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市场准人仍然受到限制,包括较长的逐步实施期、服务提供的地域限制、外商投资限制,以及组织结构要求(例如,模式3的市场准人只能通过合资安排)等。”
(一)股权比例承诺超过许多发达成员
表18·3是中国在电信部门的外资股权限制安排,中国在许多业务领域承诺的外资股权比例达到了50%,这对一个电信产业远没有达到现代化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已经非常难得。我们对表18·3和表18·4(各成员在基础电信协议中对电信股权安排所作的承诺)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中国电信行业所作的承诺已经超过了许多发达成员(如法虱澳大利亚等)。
(二)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市场开放巴达到较高水平
根据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在电信领域将逐步放开外资进人的地域范围,第一年开放上海、广州和北京三个城市;第二年开放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第三年将取消地域限制。
而美国商会的报告认为,“美国电信公司仍然对所有的服务提供方式要求完全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他们认为,根据中国的承诺,地域限制应被取消。”这明显是不对的,按照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中国电信部门完全取消地域限制应该是在2004年。而且就业务量来讲,中国上海、广州和北京三个城市沿线的电信业务总量就达到了电信总营运收入的70%,可以说,第一年内中国的电信市场开放就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三)不断扩大外资准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领域
中国对增值电信领域的开放是丛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开始的,对电信增值业务概念的重新定位则是从2000年的《电信条例》开始的。2001年6月11日,信息产业部又发出了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知,使电信业务种类的数量由9类细分到了17类。政府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管制是逐步放开的,现在中国国内经营增值业务的公司接近3000家,而已经登记并颁发许可证的ISP则将近600家。
中国对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的开放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务范围越来越多,使得各种业务之间的归类也愈发难以确定。目前,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区分在世界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新一轮谈判中可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总体上说,对基础业务(比增值业务受到的管制多)界定的范围越广,市场就越开放。
美国商会报告中对中国增值电信的界定也颇有微词:”更为重要的是,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目录中,通过增值服务授权,对国内运营商可以开放IP-VPN(虚拟个人网络)业务。这表明在增值服务运营许可方面,中国并未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对增值服务自由化的狭义解释,有效地将外商参与限制在低档、低技术、低利润的电信服务领域,其结果是打击了外国运营商申请增值服务许可证的积极性。”
在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知中,“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被归入增值业务里,这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对业务的界定是国家进行有效管制的基础。关键在于,中国对这些业务在许可证发放上有没有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商合资电信企业在取得这些业务的许可证方面有没有差别。实际上,中国在对许多增值业务开放,包括对合资企业开展虚拟运营业务方面还是比较开放的,而且与国内虚拟运营商设有多少差别。目前中国的几大电信运营商正在进行数据业务的开发而国外虚拟电信运营商在这些业务方面有优势,两者合作对国内电信业的发展也有好处。
(四)已放开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数量限制
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中国承诺的“市场准人限制”包括股权限制、地域限制等,但没有规定数量限制,即外资参与中国电信业将不会有执照申请和许可制度方面的数量限制。也就是说,中国对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数量是完全放开的,只要企业符合国内各项法律法规的需要,都可以得到电信运营的许可证,这项承诺也是非常宽松的。但是,基础电信业开放总有一个过渡期,因而在目前中国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基础电信业的经营者数量将得到适当控制,但过渡期后将会取消经营者数量限制。由市场决定经营者数量,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在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导致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许多国家取消了对经营者数量的限制,但同时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问题,成为国际电信业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目前中国政府对经营者数量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经营者的迅速成长,减少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外资进入明显增多
2002年,国内电信业掀起了一股合资潮,多家合资公司的成立使中国电信业的竞争更加白热化,这同时也证明了中国在履行承诺、开放市场上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2002年3月,由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美国AT&T和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家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电信运营公司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推出整体系列业务并正式开业。
上海广电集团与澳大利亚电讯公司合资组成广电澳明电信公司,从事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相关的技术外包服务等。
中国联通联手韩国SK电信在北京就无线互联网领域的业务合作达成协议,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开拓无线互联市场。
香港电讯盈科与中国电信成立合资公司,为国内金融业提供IT服奸进军信息化市场。
中国联通与美国高通公司己签署确定性协议,计划在中国建立一个合资企业,培育一个国内的BREW开发商社区,并对BREW应用进行管理。
除了上述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纷纷成立外,2002年,民营资本进人电信运营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比如第一家在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的民营电信企业——民盈电讯有限公司就并购了目前国内最大的民营IDC服务商,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主体比以往显得更加多元化。
五、许可审批程序不断走向公开和透明
目前大多数WTO成员对电信企业都采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制度的不仅仅是电信业,其他行业也有,但是电信业的特征和特点表明,电信业最适合许可制度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就许可证管理的专门的、综合性的规章,包含了许可的全部管理,既包括审批,又包括了对以其他形式获得许可证的管理,而且对获得许可证之后的管理,包括年检、许可证变更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目前许可证已经成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对电信业务许可行为的统一评判标准。
美国商会的报告中称,中国“基础电讯服务和增值服务的许可程序过于复杂,审批过程非常费时。”
实际上,从许可程序上来讲《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电信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等程序对信息产业部和当地电信管制机关在具体操作上都做了详细安排,使得许可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例如第十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响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六)、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再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六、设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将是近期重点
根据承诺,中国将设立“独立的管理者”: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的任何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平的。
在美国商会的报告中,对独立管制机构的内容也被作为重点提及:“此外,有必要重申建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即在组织结构和财务上完全独立于任何电信运营商和供应商),以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享受公平待遇,并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一)设立独立管制机构方面仍存在问题
世界各国电信管制机构的改革和变迁都经历了很长时间,中国也不例外。1993年以前,中国电信是邮电部管理兼垄断经营者双重角色。1993年,邮电部宣布允许非电信企业经营公用通信(固定电话和行动电话)以外的通信业务。1994年,国家电信局自邮电部独立成为电信总乱并由电信总局和地方电信局共同组成中国电信。1998年3月,电子部、邮电部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信息产业部,主管电子通信产业发展及政策制定。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息产业部还并不能称得上是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其本质上还是一个传统的政府电信管理或管制部门。两者其实是有;民大的区别的:前者是一个中立的政府机构,在法律上相对独立于政府,其宗旨为促进电信市场开放、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以及维护消费者利敞后者完全是一个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既代表政府,又代表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社会由此将对其公允性、代表性产生怀疑。
中国在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中将信息产业部作为独立管制机构来运作,这样的承诺在其他一些非完全市场化的成员中也存在,但这与世贸组织基础电讯协议《参考文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作为一个传统的政府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还没有完全实现政企分开;其次,其政府职能与监管职能也没有分开,而且其监管职能也非常分散,定价权在国家计委价格司,服务监督处罚权在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还面对着理顺它和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关系问题。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调整与转变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今后应该加强市场职能机构建设,弱化和取消部门性机构,组建和扩充市场监督机构。
(二)对独立管制机构建立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世界各国对独立管制机构的含义解释很多,理解上也不一样。实际上,并非所有的WTO成员都成立了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从2001年国际电信联盟(ITU)公布的数据来看,美洲管制机构比例最高,为74%;电信产业发达的欧洲的比例也仅仅为69%,见图18·2。而像英国、日本等电信强国也是在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立相应独立的管制机构;韩国则是由其信息通信部直接充当管制机构。即使是最典型的独立于政府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H工),政府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指定FCC主席和提名FCC委员等方面向FCC施加影响。
此外,WTO对独立管制机构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多哈发展议程”启动前和启动之后,一些成员向秘书处提交了谈判建议。澳大利亚的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认为《参考文件》第5款关于独立的管制机构的规定对有效执行该文件的所有条款非常重要,但“关于管制者的独立性的关键标准不明确,需进一步解释”。
(三)独立管制机构将在过渡期内出现
随着WTO《基础电讯协议》的实施和电信市场的国际化,独立电信管制机构作为一种趋势已经在全球蔓延开来。目前,相当数量的国家建立了独立电信管制机构。据统计,到2001年,全球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已达到112个,另有几十个国家筹划在近期组建独立电信管制机构,当中包括伊朗、以色列、老挝、阿曼、乌克兰、柬埔寨等国家。
目前,中国也在积极做这方面的努力。中国下一步电信管制改革的重点将是实现政监分离。如果说政企合一与市场竞争之间的矛盾是实现政企分开最重要的原因的话,那么政监不分对于政府管制有效性的制约则是政监分离的主要原因。
下一步中国在电信市场改革必将深化到管制权利的重新分配,利益冲突将主要体现在权利分配上。很显然,管制体制改革将是整个管制改革中最难的部分,它不仅仅是建立一个新管制机构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公共权力的重新配置这样的深层次改革,这必然关系到现有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管制改革已经到了实质性的攻坚阶段。
(四)今后电信管制中要注意的问题
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管制行为取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国内外的情况表明,竞争与管制不是对立的,市场竞争并不排斥必要的政府管制,规范的管制只会给竞争带来效率,而不是带来资源浪费。加人世贸组织以后,应建立集中统一、有权威、高效率的管制机构,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立法和管制经验,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电信监管体系。着眼于提高国家电信业整体实力,在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逐步形成市场运作、有效竞争、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电信发展机制。
今后,除了管制机构要独立出来以外,完善管制政策是加人世贸组织后对电信监管机构提出的另一个重要要求。随着外资的进入以及电信运营业引人竞争的进一步深化,垄断时期遗留下来的管制政策或竞争初期曾经有效的管制政策己经不再适用,目前中国还缺少互联互通和普遍服务等诸如此类的有效的管制政策。虽然目前其他成员还处于盼望进入中国市场阶段,对这两个问题也提及不多(美国商会报告中未提及此两个问题),但这却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最为紧要的两个方面,它直接关系到电信运营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七、中国电信部门在国际技术体制标准方面正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始终注意抓好技术体制标准工作,加快通信网技术的发展。1998年以来,在破除垄断、开放市场和多类运营商并存的情况下,信息产业部就积极推进体制标准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使通信技术标准工作基本上适应了通信网发展需要,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内网络建设、运营维护、研究开发、设备制造的需求,保证了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和可靠性,保证了网络的互联互通和技术业务的操作,提高了网络的运行质量,减少了运行成本。
近年来,中国连续制定并颁布了电话网、长途网、移动网、信令网、同步网等方面的体制标准,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提出了许多标准文稿,在国际电联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此外,中国企业通过与外国电信企业合作,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相结合,2000年,提出了中国自己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TD-SCDMA,被国际电联确定为国际标准之一,这也说明了中国通信业的发展和在标准的国际化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八、电信资费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中国在工作组报告中对政府的价格体制做出了完整的承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控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加入议定书》附件4中,中国保留了对“国内和跨省电信服务”的政府定价,但必须按照承诺中的要求政府定价行为在透明、公开、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电信技术的进步,电信业务正在向多层次、多样化方向发展,以有效竞争为目标的电信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作为电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以业务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并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电信业定价的努力方向,以及包括WTO在内的一些国际组织对电信业定价的重要要求。
中国的电信资费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偏离成本的情况,虽然近些年来中国对电信资费状况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使资费正在向成本靠拢,但是这与以成本为基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有些资费甚至还远远偏离成本。此外,中国的定价方法还不规范,资费的合理程度难以评价。今后,随着竞争的引人,资费不合理的弊端将日益显露出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电信业的有序竞争,不利于电信业的正常发展。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人世贸组织后,在电信资费市场化方面,中国也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2002年10月1日起,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人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轧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等文件基础上,对IP电话等已经形成比较充分竞争的34项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除了一些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比如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和移动电话基本资费仍然是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的电信业务的价格基本上可以由各家运营商自行决定。该通知还规定,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并且各相关企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这就有效的防止了电信市场的价格恶性竞争行为,有利于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
九、今后几年电信业发展展望
十多年来中国对电信行业的改革证明了政府在改革电信方面的决断和信心,历届领导人都把信息产业提到一个关系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考虑。中国已经努力在使电信产业真正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信息产业。加人世贸组织对电信业的改革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所以,今后中国政府肯定会坚定不移地继续履行有关电信部门承诺,实现电信业的快速发展。
在中国“十五”计划中,电信行业的发展被高度强调,在“十五”期间,中国将积极推动通信业的发展,到2005年,全国电话普及率将超过40%,其中固定电话普及率由2000年的13·45%提高到19·87%,移动电话普及率由2000年的6·7%提高到20·72%,行政村通电话比例将达到95%左右,数据、多媒体和Internet用户达到2亿户左右,网民普及率达到15%左右。2005年,主要通信产品的年需求量约为:局用程控交换机3000万线、移动交换机容量4000万户、移动通信手机4000万部、接入网设备(主要是光接入和无线接入设备)2000万线。此外,中国还将继续发展第二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逐步增加网络的业务支撑能力,并积极做好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预计“十五”期间,中国将拥有全球最大规模和最有增长潜力的移动通信市场。到2005年末,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数将达到2·6亿一2·9亿左右评均增长速度为26%左右。城市移动电话用户将从高收入逐步扩展到普通消费者;农村移动电话用户将从企业、政府机构扩展到农村富裕家庭;移动通信业务需求将向简单消息业务、数据交换业务、中高速多媒体业务、高速交互式多媒体业务渐次扩展,预付费(PPS)等移动智能业务将迅速增长。
中国网 20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