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业

一、中国保险业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根据我国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保险市场的开放分为六个阶段。

二、保险业稳步开放、迅速发展,积极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一)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积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的行为

早在200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就已经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形式、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经营业务的范围、执照发放的程序等都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还对于保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职责进行了规范,如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而美国商会在其报告中认为“外国公司必须受到邀请才能申请营业许可证”,根据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规定的区域经营保险业务呵直接向保监会提出申请,而不存在“邀请”的说法。此外,在注册资本要求方面,中国政府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与申资保险公司的要求是相同的,如在新修改的《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之所以按照国际做法提出注册资本的要求,主要是在审慎的原则下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为进一步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一次修订。这次《保险法》的修改贯穿了以下几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关于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主要体现在对法定再保险的修改上。根据我国加人世贸组织谈判协议对保险业的承诺,法定分保将逐步取消。这次修改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法定分保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其次,《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这次修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修改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3·在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加大监管力度

在监管手段方面,充分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二是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三是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

4·保监会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

在依法行政方面,保监会正在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删除了与世贸原则WTO人世贸组织承诺不相符的有关条款;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要求,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

5·透明度不断提高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保监会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法规制定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在法规和政策出台前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在制定和修订基本险种和费率时允许公众参与;另外中国保监会还建立了保监会网站,及时迅捷地发布有关保险的信息、法规,从而多渠道、宽范围地提高了透明度。

(二)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经营执照按承诺发放

截至2002年底,获准进人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34家;从整个中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上来看,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占到50%以上。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保监会已经分两批向外资保险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执照。第一批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筹建保险营业机构的是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美国信诺保险公司3家公司;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1、1月1日对外资保险公司发放了第二批经营许可执照,此次获准在华筹建营业性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是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和日本财产保险公司。

从近一年的营业许可执照的发放来看,中国政府严格遵守了加人世贸组织中的承诺。如在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中国保证在审慎原则下发放新的保险营业许可证,没有数量限制和需求测试限制。从执照的发放情况来看,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发放的两批经营许可执照完全是在审慎的原则下进行发放的。而美国商会认为中国在发放营业许可执照中对“资本的要求之高是特殊和不合理的”,这种说法本身是不客观和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如果中国对资本的要求之高是特殊和不合理的,为何先后给予6家外资保险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执照;并且,目前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美国联邦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以及美国信诺保险公司 均已取得在中国经营保险的许可执照。这从事实上对美国商会的报告提出了质疑,因此,从中国目前所采取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许可的管理措施来看,并不存在美国商会在报告中所述的现象,中国政府严格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履行保险市场的开放义务。

(三)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积极开放承诺区域

目前在中国的34家外资保险机构均为大型保险机构,另外还有100多家的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199家代表处,其中大多设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青岛、大连和天津等大城市。在承诺中涉及的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及佛山5个城市,外资保险公司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业务收人方面都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拥有35家中外保险公司,13家保险中介机构和41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2001年,上海保费收入达到180亿元;2002年,上海保险市场实现保费收入239·340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加59·34亿元,增长32·86%。其中,中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是87:13。此外,广州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更大。2002年,广州地区人身保险新增业务市场份额占有比例最高的3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56%;美国友邦,16%;信诚,10%。从总体业务来看,中国人寿在广州的市场份额为43·75%,平安31·53%。不过,美国友邦、信诚、中意、太平等4家本地外资保险公司也已占据了近20%的市场份额。

从承诺开放的区域来说,“区域”主要指承诺开放的城市,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承诺的区域中已经进行开放;而且中国保监会在审核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申请时,也主要以在上述区域经营为限,区域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而美国商会却在报告中声称"中国尚未界定何以构成所谓的“区域”,这一观点是违背中国为履行承诺所进行努力的事实的。

(四)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后保险业仍快速发展

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并未阻碍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步伐。中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5569万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3053·1亿美元,年平均增长超过20%,为全球增长最快之市场之一。虽然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的一年中,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了6家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包括寿险、产险在内的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中国保险业的竞争格局。但从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来看,加人世贸组织第一年并未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人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2002年1一10月,中国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485·74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49%,已经超过2001年的全年保费收入2109·35亿元。按照这个增长速度,2002年中国保险公司全年将实现保费收入3142·930亿元。因此,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保险产业的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特别是新《保险法》的修改在保险监管和保险资金的运用等方面为中国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从总体来看,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对中国保险产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履行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评价

从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的具体情况来看,中国政府比较好地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时在保险业方面的承诺;在立法、执法、市场开放等方面均加大改革力度。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中国的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仍属于幼稚产业。为了保护幼稚产业的发展与安全,中国在审批外资保险公司方面的限制相对较严格。为此,其他世贸组织发达成员对我国承诺的履行提出了许多异议,他们完全按照他们发达国家的做法来要求中国,而忽视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状。

(一)整体上较好履行了加人世贸组织承诺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入后一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公司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核准经营的外资保险公司中,均为国际上大型的保险公司,而且在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本地化经营等方面均己达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发放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执照中,中国政府严格遵守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审慎的原则下,并未以经济需求测试和数量限制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设置障碍。

此外,保监会在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经营许可执照。在外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对保监会初步审查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实施的:该条例的第十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这个规定来看,中国政府在政策的透明度方面已经完全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由此可以看出,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间也作出了限制,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在规定的期限内末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做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由此可以看出,此项规定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作出的,充分考虑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宽限期。

(二)新《保险法》与国际更加接轨

新《保险法》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提供了基础,也为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保险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着重强调了保险活动的诚信作用

本次修改中,将原保险法中诚信的语词单独列为一个条款(即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第五条,下同),以示强化;并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和财务报告等文件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公正执法,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原保险法中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加以具体化,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第一百三十六条)等。

2·强调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保证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第九十四条和九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八条)。

3·强化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着力打击保险欺诈活动

本次修改中,强调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零八条);允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一百零九条);对保险活动中的各类当事人,明确了其实施违法违规活动、保险欺诈活动所应承担法律后果(第一百零六条至一百五十二条)等。

4·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职责范围,强化了保险人的责任意识

本次修改中,从原《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一百零七条);要求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办业务的,应签订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从而明确了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解决了过去对保险代理人性质与地位认定上的似是而非问题;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在此,解决了过去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监管不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规定了评估鉴定收费、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的支付方式和范围(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三十四条)等。

5·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今后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发展的规定

本次修改中,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九十二条),从而打破了财险与寿险之间人为制造的隔离,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重新规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资金仍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6·为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提供了保障

本次修改中,在再保险上,删除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法定分保的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含合资、独资、分公司)亦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有机的统一。

(三)未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影响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更好履行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新《保险法》均已经制定、颁布,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由于实施细则不能及时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因为《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新《保险法》只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进行了规定,但在法律的具体实施方面却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审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许可执照的具体步骤没有参考依据,从而使得外资保险公司在申请经营许可执照方面感到程序烦琐,认为中国的行政审批尚未符合加人世贸组织的承诺。特别是美国商会在其报告中认为“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新的法规己经公布,但对于其如何与现行法律法规实现对接,并不明确。新的保险法规含糊不清并允许很大程度上的官僚政治决策”。因而,保险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反驳这些观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保险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已经符合了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要求,但由于具体实施缺乏详细的步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中国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效果。而且,虽然中国保监会也声明将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但具体颁布实施细则的时间未予以公布,从而授人以柄,特别是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成员对此异议甚大。

此外,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其成员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应给予有关利益方充足的时间进行评论,但由于新《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与实施的间隔过短,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的政策法规不透明,未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评论。如美国商会在其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评估报告中认为:“由于评论期较短且中文草案的译文充满矛盾,对新法规的评论机会受到限制”。因此,为了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中政策法规的透明原则,应充分考虑到政策法规的评估时机在颁布、实施各项法律法规时,适当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评估。

四、对中国保险业的展望

(一)中国将继续积极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到新《保险法》的制定与颁布,中国正在积极履行保险业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虽然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总体上中国己经严格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最大限度地尽了自己的义务。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加紧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保险法》的实施细则,以便为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依据。

在审核经营许可执照方面,中国保监会已基本完成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而且正在加强对审核时间的控制,严格按照《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尽快对外资保险公司提出的申请做出回复。从己受理的申请来看,从外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到接到正式申请书,一般仅为3一5个月,很少达到6个月,因此,从这方面来看,中国保监会的工作效率正在迅速提高,这将为2003年承诺的进一步履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在加强依法行政方面,中国保监会严格按照《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审核和监管的职责。为了减少行政干预,保监会于2002年11月取消了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达58项,这对于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具有主要的意义。可以预见,在2003一2005年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中,中国政府将采取更加透明的政策、更加规范的行政程序来严格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

(二)今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机遇

1·保险市场体系将不断完善

(1)市场主体增加,垄断局面被打破。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的保险业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所垄断,2001年,3家保险公司分别占全国保费总收人的69%、15·8%、11·8%,市场缺乏竞争。加人世贸组织后第一年,2002年,就批准了6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营业,外资保险公司达到了34家。随着业务的不断开放,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也不断增加。2002年,上海中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是87:13。在今后几年,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将不断扩大,市场主体将不断增加,不断合理化,竞争将不断增强,垄断程度将不断减弱。

(2)整体承保能力增加,业务范围扩大。加人世贸组织前,中国国内的保险市场特点是发展不成熟,相对规模较小,保险公司的规模和经营能力有限,又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压力去开拓新的业务。加人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强,各个公司出于生存与发展的考虑,必然会不断推出新的业务。而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增加了中国保险业整个的资金供应量,整体的承保能力将不断增加。

2,国内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将提高

外国保险公司的进人,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产品、服务和技术。强大的竞争压力,使得国内公司不断借鉴国外公司的优势,这可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同时可以转变增长方式和确立新的业务增长点。另外,许多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这方面的改变将更加明显。

3·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

国际化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国际标准化,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遵循的行业规章给了中国保险公司很好的学习榜样。有利于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其次,有利于中国保险公司开拓海外业务。虽然中国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由于根据世贸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中国保险公司在外国将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因此更多的公司将有机会开拓海外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国际化。

(三)今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1·竞争压力将不断增加

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的保险业政府干预色彩很浓,市场垄断很强,各个大的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小。虽然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第一年,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的压力不大,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很大一部分归功于中国相关当局采取的审慎原则。2003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产险方面可以拥有100%的股权,2005年保险领域彻底放开,后续的竞争压力将十分大。

2·对资金运作方式的挑战及对策

加人世贸组织前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受到限制。国内保险公司保费收人主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及存款等方式,保险公司资金利用率低下。而外资公司的资金运用一般比较广泛。现在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投资成为国际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他们的进大势必会导致国内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局面。因此,在这方面,政府要放宽对保费收入投人方向的限制,更大程度上允许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政府还要尽快促使资本市场的完善,从而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宽松、更好的投资环境。

3·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市场主体不断增加。2002年批准了6家外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累计已经达到了34家。并且接下来的几年,会有更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市场。第二,市场主体类型的复杂性,经过一年加人世贸组织履行,国内的保险业的市场主体有,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区域性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外资独资公司、外资公司子公司等。主体类型的多样性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第三,虽然加人世贸组织已经一年,但是保险监管的能力还是不强,急需改善。对此中国保监会要借鉴保险监管成熟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能力。

4·保险高级人才的竞争加剧

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中,从整体上说,国内保险也并末受到很大的冲击。但是在人才的流失这方面,国内企业已经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许多国内保险公司的优秀管理和业务人才被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高薪挖走。而这些人才的流失,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对此,国内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用人机制,对于高级管理及优秀业务人才要给他们更多的提升机会,使他们得到重用,当然高薪也是留住他们的一个很有效的方式。

中国网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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