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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新疆义务教育继续推行“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不得收取“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得强制学生缴纳服务性、代收性费用。
7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和财政厅转发了国家教育部、发改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者从发改委了解到,今年乌鲁木齐市秋季普通生书杂费、借读费以及住宿费仍执行2004年的标准。即在严格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相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教辅材料费”和“共建费”等费用。
据了解,根据农村和城镇学校杂费标准不同,授课语言不同,教材价格不同,秋季与春季学期教材数量不同,实验区(课改)和非实验区教材不同,所以,“一费制”收费标准分实验区、非实验区,农村、城镇,并按授课语言语种,分秋季和春季等。
通知指出,部分地方在2004年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过程中,出现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强制学生统一缴纳服务性、代收性费用等问题。这些做法造成“一费制”政策执行走样,使社会对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产生误解,并加重了家长和学生的经济负担。
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全面推行“一费制”,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实行。经查实有违规收费的,将根据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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