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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姜健等44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等议案,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加重视弱势群体平等享受国家法律成果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援助作为十项重点办理的建议之一。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司法部联合一些相关的国家机关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并且规范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很大完善。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渐成体系,给贫弱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效地维护了他们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005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长48%。
呼唤法律援助立法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和人才支持。尽管近几年法律援助的案件办案质量有所提高、数量增长较快,但离实际需要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仍有数量庞大的困难群众需要救助,尤其是西部地区。如何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受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机制。因此,应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保障这一工作的有效开展。”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姜健从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就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一职。她一直十分关注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姜健领衔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议案。同样关注法律援助工作的还有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代表,周晓光代表在此次会议上也提出了《关于修改法律援助条例的建议》。在这次会议上,同他们一样关注法律援助问题的还有常金月、韩德云、于建友等代表。
姜健讲到提出这一议案的原因时说:“自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特别是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后,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机构建设、建章立制、业务开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体系、体制、编制不统一;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
周晓光代表也认为,法律援助确实给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且经济比较困难的公民带来了福音。但条例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明确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在实施法律援助时政府的责任应加以细化;对其他单位不配合法律援助工作该承担何种责任应作规定。同时,有的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在制定法律援助法时,应突出注意以下问题:明确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资格和法定形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强调政府的财政保障作用;明确要求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合理使用有限的经费,保证政府投入的经费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工作中的衔接问题。
人大代表参加调研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将关于落实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确定为今年需要重点办理的十项建议之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这一议案的督办单位。
司法部是上述建议的具体承办单位。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的建议后,司法部领导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处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几点要求》及盛华仁副委员长提出的“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办理工作方案。
2005 年5月24日至31日,姜健、周晓光受司法部的邀请,参加了全国人大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调研组。同时被邀请的还有常金月等4位提出有关落实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的代表。他们分成两个组,分赴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浙江、福建、四川、重庆四省、市,围绕法律援助的经费落实情况,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制定执行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及队伍建设状况,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进行了调研。
周晓光说,从调研情况看,四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初步形成了以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主要组织者,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为纽带,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主体,以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组织实施网络。
姜健等代表在调研中也发现,在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法律援助经费虽然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但数量很少。有的地方财政拨款只有几千元,经费缺口很大。部分地方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列支,而是与司法行政系统其它经费捆绑在一起,导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很不稳定。有些地方,由于没有统一的办案补贴标准,至今还没有给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姜健、周晓光等代表提出了改进意见: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统一解决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人员编制问题;探索合理利用和调配法律援助资源的机制;加快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
将人民意愿落到实处
调研结束后,司法部认真研究分析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争取到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5000万元。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9月份下发。这一办法明确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监督管理等问题。司法部于11月下发通知,督促地方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中央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同时,在司法部的推动下,截止目前,全国有15个地方制定了补贴标准、22个地方制定了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
司法部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两个文件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减少了审查环节,方便了受援人。《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告知义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配合机制。
在调研活动结束后,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司法部起草了调研报告,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时,结合调研情况,司法部已经全部完成了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11件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工作。
周晓光收到司法部的答复后,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通过参加实地调研活动,我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全面的认识,对十年来法律援助事业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了更多的了解。”
姜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十项重点办理的建议之一;司法部组织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这是对代表议案的高度重视,是对人民群众困难、疾苦的关心。”姜健对司法部组织调研的方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她看来,此次调研与往年单纯书面回复代表建议相比,更能够把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落到实处。而全国人大代表深入到基层,亲耳听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亲眼看到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困难。这些真实的情况将来会反映在有关议案中,并进而反映在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及起草制定法律援助法中,使之更为切实可行,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办理代表建议的方式,进一步拉进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关系,使人大代表真正起到了纽带和桥梁作用,是单纯书面回复无法比拟的。
“ 法律援助工作高尚而光荣,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我将继续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并根据调研中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企盼及呼声,继续关注法律援助法的制定工作。”姜健告诉记者。
文:特约撰稿人 陈丽平 (《法制日报》记者)
供稿:《今日中国》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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