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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有法可依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29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2005年的大部分时间,我要么在法院,要么在去法院的路上,根本没时间干别的。” 张熙无奈地说。因为楼上邻居家饲养的鸽子散发的气味让她忍无可忍,所以,她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楼上邻居将鸽子笼拆除。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这件看上去很简单的官司却花了数月的时间,严重影响了张熙的工作和生活。

像张熙这样的烦恼,从现在起已有另一种更为快捷的解决办法,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处罚范围也从原有的73种变为238种,该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

法院不堪重负,当事人不堪其累

去年年初,张熙一家满心欢喜的搬进了新家,可是,刚住进去没多久,便有了新的烦恼,楼上养的鸽子太臭了。张熙说:“天热的时候,根本就不敢开窗户,窗户一打开鸽子的粪臭味就扑面而来,熏的我们一家实在很难受。”尤其是张熙的母亲,因为身体不好,整天都呆在家里,鸽子的粪臭味让老人根本无法安心休息。张熙几次找楼上的邻居家协商,可是楼上邻居家认为,在自家的地方养鸽子根本不关别人的事,张熙是在无中生有。无奈之下,张熙只好把邻居告上了法庭。但是,因为法庭的程序很繁琐,张熙来来回回跑了几次法院,最终胜诉。

天津市河北区的刘金来与邻居黄明远的妻子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争吵,日积月累俩人积下了怨恨,刘金来一直耿耿与怀,并多次向黄家拨打电话进行骚扰。黄明远的妻子说:“刘金来总是打电话辱骂我,而且还半夜1、2点钟打电话,太欺负人了。”

一天夜晚,黄家又接到刘金来打来的骚扰电话,黄明远的儿子在电话中与刘金来发生口舌之争,随后,愤怒的黄明远父子来到刘金来住处,想给刘金来以警告。然而,当他们踏进刘金来的住处时,没说几句就动手打了起来,随后又你告我,我告你,惹出4场民事官司。法院前后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历经两次鉴定,才处理完毕。

从张熙和刘、黄两家的邻里纠纷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是效率较低,程序繁琐,法院不堪重负,当事人不堪其累。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现行民事和诉讼法律制度出台时间较早,而中国社会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就体现的日益明显。譬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极为简略、过于笼统,且不区分案件情形,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等,以至于许多案情简易的案件同样要经过繁琐的程序才能处理完毕。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迅猛,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以北京法院系统为例,1993年全年受理案件7万余件,至2005年全年受理案件则突破30万件,然而在此期间整个法院系统增加的法官数量只有99名。公民之间的许多民事纠纷缺乏迅速、合理的处理渠道,立法缺失,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尚未建立,导致矛盾日积月累而激化,形成诉讼。

只想讨个说法

“没想到诉讼这么耗时耗力。”虽然最终获得胜诉,张熙调侃道,“我只是想让邻居拆掉鸽舍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影响而已。”其实,很多的邻里纠纷的当事人同张熙一样只是想讨个说法或请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因为在这样的纠纷上,索要经济赔偿首先必须举证证明自身的损失,而在法律上而言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即使能够举证,从一般生活常识即可得出结论:这样的经济补偿数额不可能很高,远不能补偿其为此诉讼而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由此可见,要采用诉讼方式,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较大、赔偿数额较高的纠纷时,对当事人而言才具有良好的性价比。而邻里之间的争吵、数十元的小额纠纷也要上法院,其法律意识固然值得鼓励,其付出的成本确实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就邻里纠纷而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之前,当事人找到公安部门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公安部门只能对此事件进行调解、劝告,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而在3月1日以后,由于法律的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对其邻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责令其排除其相应的行为。受害人对此需要付出的成本仅是,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而已。

因此,这类纠纷如果通过后一种方式处理,对受害人来说,不仅达到了心理期望,更大大节省了时间精力;对法院来说,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投入到权益义务更为错综复杂、争议赔偿数额更加重大的案件中,保证审判质量;对公安部门来说,对社区情况极其熟悉的警察处理此类事务没有任何技术或法律难题;对于侵害行为人而言,同样是利大于弊,因为不论是法院民事判决其承担相应义务,抑或公安部门对其行为予以处罚,均要受到一定的损害,受到国家公权力的督促,使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两害相比取其轻”,行政处罚仍是对其最有利的方式。

填补法律空白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当人们之间发生冲突或摩擦时,有些情况因没有明确的法律可遵循,导致矛盾很难化解且极易激化,甚至闹得两败俱伤。生活中大量让人痛苦、烦恼的冲突与纠纷,既源于文明素养、道德规范的缺失,也源于长期以来相关法律的缺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给执法部门和普通公民以新的机遇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对“执法监督”等公共权力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同时在保障公民权利上也有了新的突破,对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般民事纠纷,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渠道。如该法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将受到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而此前对于这类情况,受害人大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予以解决。又如该法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而此前,受害人大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商品买卖合同。还有该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罚款的处罚。而在此前,受害人要么只能忍气吞声,要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据相邻关系予以处理。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对于民事纠纷,人们除了起诉之外,并无其它有强制效力的解决措施。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台时间较早,规定较为笼统,很多行为没有包括在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覆盖了一些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许多地方填补了以往法律的空白。新增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

文 /  王振中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法官)

供稿 /《今日中国》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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