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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按市场规则进行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0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估与处置,直接或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和价格形成。

1.关于国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1991年中国国务院就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或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当前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转让方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企业价值评估是当今国际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领域之一,在评估理念和技术思路上与传统的资产评估有较大的不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界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也呈迅速上升趋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立足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了《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务的成果,分别从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并购、重组和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

2.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转让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操作,2003年11月30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作为国企改制的重要形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一直受到关注,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场交易、竞价方式、转让程序、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进场广泛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有效挑起竞价,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等内容,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定价难的问题,促进了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

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并报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国有资产转让的规范化也是很重要的。首先,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以前国有产权大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的转让价都以不低于净资产作为标准,但场外交易毕竟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等问题。2003年12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强制性要求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公开竞价”,有力地提高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为保证产权交易所能发挥对国有产权交易监督作用,国资委还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筛选:只有在过去连续三年内有良好的业绩记录,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记录的,才能成为国有产权的交易场所;并规定转让企业可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来选择产权交易所,以此来打破人为的分割。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要组织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当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为保证清产核资和中介组织的独立、公正,要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组织进行。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该暂行办法强调了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

第三,交易时必须公开披露,这是市场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产权转让公告信息须在指定种类、级别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国资委还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对转让公告内容进行审核,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此外,产权交易机构也须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国资委还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以保证各方面都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来。

第四,通过市场定价,合理进行交易。如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完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方可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该转让价格和条件。拍卖、协议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市场确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要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总之,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加强,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方都得以规范化、公开化、市场化,达到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促进了国有资产结构战略性调整。(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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