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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对2002-2003年中国中介组织发展规模、市场准入以及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指标和事例描述,说明中国中介组织正处于完善发展阶段。在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1999年开始对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行业管理组织进行改革,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提到“撤销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后续工作交由财政部承担”的内容,表明对带有政府行政职能性质的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完成。过去政府组建的中介机构已经建成独立于原政府主管单位,真正自律运行的市场化的组织。民间自发成立甚至是外资的各类中介组织开始出现,成为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府人才中介所占比重的下降趋势以及管理咨询类中介的企业性质比例指标可以说明这一状况。
中介组织快速发展程度从中介组织数量与全国基本法人单位数量比重指标反映出来,不仅中介组织规模不断扩大,而且速度快于全社会法人单位的增加速度,说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不断推动中国中介组织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经济发达地区,其各类中介组织的数量也相对比较多;特别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其地方行业协会数量相对较多的事实说明,市场经济内在的发展需要行业协会。中国过去“自上而下”的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自发成立的有所作为的协会组织才真正符合企业自身的需要,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市场化变革方向。市场准入是反映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指标,通过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代表事例,可以看出中国正在逐步从制度上取消对民营中介组织歧视性的准入限制,从根本上加快了中介组织建设和市场化程度提高的步伐。
中介组织市场的开放程度反映了其市场化进程,通过总结2002-2003年关于中介组织开放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商会及行业协会、外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类中介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证券类中介的情况,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正在法制化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中介市场,用更加市场化的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完善中国的中介组织市场,使之成为开放的、竞争的、有序的市场。
2002-2003年颁布的25项有关中介组织的法规中,涉及规范会计审计中介、评估中介、保险中介、期货交易中介、证券交易中介、拍卖中介等14个领域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规范、资格认证、收费标准、经营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由于法律财务咨询类中介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作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法规,加强了中介的人员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各类中介组织在政府、社会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框架内,遵循市场规律,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和自担风险的独立经济单位。(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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