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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本章前两部分所述,2001年中国土地市场基本确立后,经过了两年的发展,在扩大土地市场领域、完善地价的市场形成机制、推进土地交易公开、公正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了市场化改造,土地交易制度和市场化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土地交易市场实际发育程度显著提高,基本达到了一般市场规律所要求的指标。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市场化领域由城镇国有土地逐步扩展到农村集体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交易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和各省、区、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地方法规,促使了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市场的发展,为扩大市场规模,建立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体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市场化体制正在进一步改革创新。
(二)地价的市场形成制度已基本建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等法规文件的出台,规范了土地交易中的市场准入和市场化交易方式的实用范围。《划拨用地目录》严格限制了划拨用地仅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公共文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非盈利性、公益性用地,其受益者均是广大的民众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上述法规体系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交易市场准入和土地市场交易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地价将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
(三)土地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显著提高
按照非歧视原则,将过去按照土地使用者身份或所有制结构不同划分土地使用政策改变为按照产业和不同用途划分土地利用政策。同时还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地位。
发展完善了土地中介市场,新增了房地产经纪人制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改革了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政府对中介组织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督,土地评估结果也不再由政府确认。这保证了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积极推进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要求各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做到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宗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出让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等“六个公开”。各地充分利用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土地交易结果,提高了土地交易的公开性和安全性。为了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创建了全国土地市场网(Http: //www.landchina.com),公开全国土地交易信息。制定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施了全国土地地价动态监测系统。通过上述措施,提升了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我国加入WTO以前,存在许多土地通过划拨或低价进入市场的现状,2003年国家通过制定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行动。2003年全国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 015个,已撤销2 426个,整合294个,撤销和整合的开发区约占原有数量的50%。与此同时,对全国土地市场进行了严厉检查,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件。通过治理整顿,提高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性。
(四)有偿供地和“招拍挂”出让土地指标基本达到了土地市场化的要求
2001-2003年国有土地供应出让情况历年比较,从2001年到2003年,划拨用地比重由41.4%下降到22.8%,降低了18.6%。有偿出让用地由50.6%增加到67.6%,提高了17个百分点。其中,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1年的7.3%增加到2003年的28%,提高了20.7个百分点。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城市规划区内供地的总量中,有偿供地的面积在40% -50%;在有偿供地的总量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面积应在30%-40%,这样的市场才基本进入一个正常良性循环状态,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03年已基本达到了这一指标。(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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