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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年劳动力流动和工资决定市场化概览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0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加快劳动力流动与工资决定的市场化进程是中国整个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按照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基本上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流动和工资决定市场化的机制。加入WTO后,中国政府按照所做承诺履行国际义务,一如既往地推进这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劳动力流动和择业的自由度大大提高,各种体制性的壁垒被基本拆除,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

2002-2003年劳动力流动和工资决定市场化概览

2002-2003年劳动力流动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在稳步提高,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力自由流动、企业工资决定的市场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一)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流动,解决劳动力流动的信息约束问题,自2002年起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已初步建成。2002年9月,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正式开通,全国90个城市实现了市区内实时联网。各地、省和劳动保障部建立了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2003年,劳动力市场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初步建成,全国共有108个城市实现了市内联网,92个城市实现了按季度发布职业供求分析报告。劳动力中介机构积极引导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均衡,中介机构数量日益增加。

(二)大力推动劳动者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就业形式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促进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最近两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在制度上,国家非常重视灵活就业,2002年8月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政府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政策,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促进和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增加,而私营个体以及非正规就业领域已成为城镇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现平等的自主用工权利

2003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近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并轨。国有企业用人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聘越来越多地采取市场机制。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60万人,比2001年减少255万人,并有7个省份已全部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

非国有企业在选聘人才方面享受和国有单位同样待遇。2002年开始,非公有企业在用人方面全面享受和国有企业同样的待遇。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创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为彻底消除用人歧视提供了制度依据。2003年底,非国有企业就业人数占城镇全部职工人数的比重达66.3%。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障碍不断消除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户籍制度管制全面放松。2002年后,各省(直辖市、白治区)纷纷进行“取消指标限制、实行准入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为核心内容的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了劳动力的有序流动。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限制和行政审批制度,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推进了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比重提高。政府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城镇劳动者跨地区之间的流动增加。

(五)企业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实行年薪制改革。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经营者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用量化指标约束国有资产经营者,按经营业绩领取薪酬。同时,国有企业灵活决定员工的工资分配。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后,国有企业引入用人与分配市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国有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推行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工资制度。2001年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工资协商制度。2002年和2003年各级政府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部分地方政府与工会一起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指导企业开展这项工作。(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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