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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改革;二是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四是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市场化的目的是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一)国有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改革
1.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确立
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意味着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最终确立。随后,一些省市也相继成立本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明确为经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政府特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权力。国资委的成立,基本改变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政企不分、政资合一的局面,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其他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而是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为其提供服务并进行必要的监管,这有利于改善各类企业的经营环境。
2.垄断行业管制的放松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自2003年起,《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资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业管理规定》、《外资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始实施,这些政策法规进一步放松了对外商和国内民营企业进入原国有垄断行业的限制。特别是在一些服务贸易行业,如电信、银行、保险、证券和航空等,外资和国内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开始进入这些行业。如均瑶集团参股武汉航空和宜昌机场,河北新奥集团投资参股多个城市燃气企业,成为中国燃气行业的民营龙头企业。外资和国内民营企业的进入,使得这些行业的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国有垄断的格局开始被打破。
3.国有企业内部制度的市场适应性改革
国有企业在内部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方面,进一步进入市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中央企业为例,中海油对全体职工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的职工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身份从过去的国家人、企业人变成了市场化的社会人,待遇实现了市场化,福利实现了货币化。
(二)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
1.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
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主要是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其他还包括中外合资以及与港澳台的合资等形式。通过公司制改组,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的机制。以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例。2003年,国有大型企业集团1 619家,其中母公司已进行公司制改组的有1 212家,占74.86%。在母公司已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749家,占61.80%,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下降1.44和0.93个百分点;而母公司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463家,占38.20%,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1.44和0.93个百分点;改制后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比重在下降,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比重则在提高。这反映了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产权多元化在不断加强。
2.上市公司股权的多元化
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的多元化更加明显。2001年,上市公司总数有1 159家(还有1家数据不完整),其中没有国家股和国家一般参股的公司有415家,占35.81%;国家股完全退出的公司有55家,占4.75%。2002年6月,国有股转让的审核工作解冻,自此以后,国有股权向非国有单位转让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股权进一步多元化。2002-2003年,国家股完全退出的公司从23家增加到61家;无国家股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从18.96%增加到23.5%,增加4.54个百分点;国家一般性参股公司所占比例从12%增加到12.92%,增加0.92个百分点;而国家控股公司所占比例则从69.04%减少到63. 58%,减少5.46个百分点;其中国家绝对控股公司从42.63%减少到40.31%,减少2.32个百分点;国家相对控股公司从26.41%减少到23.27%,减少3.14个百分点;国家股所占比重从50.63%减少到47.40%,降低3.23个百分点,不过仍高于2001年1.2个百分点。
(三)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和规范化
尽管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没有改制,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还有一部分仍是国有独资公司,但在经营方面已呈现高度的市场化和规范化。由于国有企业资产的80%左右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此便以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例来说明国有企业经营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情况。
1.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治理机构
(1)股东会建立比例
2003年,在改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国有独资公司)中,母公司已建立股东会的有409家,占88.34%,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10.17和11.24个百分点。其中,国有绝对控股集团母公司建立股东会的比例为86.56%,国有相对控股集团为92.31%,但前者较之前两年的增幅大于后者。
(2)董事会建立比例
2003年,在改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已建立董事会的有1 156家,占95.38%,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降低1.33和2.66个百分点,不过这种下降属于改制企业数目变化中的正常现象。在改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有相对控股集团母公司建立董事会的比例2001-2003年均为100%,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分别为98.17%和95.56%。
(3)监事会建立比例
2003年,在改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已建立监事会的有953家,占78.63%,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3.11和5.72个百分点。其中,2003年国有绝对控股集团母公司建立监事会的比例最高,为95.94%,其次为国有相对控股集团,为94.41% ,国有独资公司为68.22%。
2.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治理机制
(1)重大经营决策权自主程度
2003年,在改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的有1 065家,占改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87.87%,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13.60和2.36个百分点;占全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65.78%,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3.43和4.64个百分点。其中,2003年国有绝对控股集团母公司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的比例最高,为89.69%,国有相对控股集团次之,为88.31%,国有独资公司为86.92%。
(2)经营者选择权自主程度
2003年,在改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享有经营者选择权的有1 030家,占改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84.98%,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7.13和6.91个百分点;占全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63.62%,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6.02和7.80个百分点。其中,2003年国有独资母公司享有经营者选择权的比例最高,为87.05%,国有绝对控股集团次之,为81.88%,国有相对控股集团为81.12%。
3.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权落实情况
(1)投资自主权落实程度
2003年,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享有投资自主权的有1 440家,占88.94%,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下降4.65和3.11个百分点。比例的下降主要是因国有企业重组而引起国有企业集团数量发生变化所致。
(2)对外担保权落实程度
2003年,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享有对外担保权的有1 224家,占75.60%,比2002年下降3.44个百分点,与2001年基本持平。
(3)自营产品进出口权落实程度
2003年,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中,享有自营产品进出口权的有1 213家,占74.92%,与2002年和2001年基本持平。2003年该比例提高幅度较大的是国有绝对控股集团和国有相对控股集团,前者为76.69%,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4.7和4.07个百分点;后者为76.55%,比2002年和2001年分别提高4.03和3.96个百分点。
4.政府对国有企业特殊支持大幅减少
2001-2003年,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盈亏必须由自己负责,这使政府以低息银行贷款形式向国有企业提供的变相补贴也已基本消失。
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获得。2001-2003年,企业在股市的股权融资从1 252.34亿元增至1 357. 75亿元,年均增长4.12%;企业债发行额从147亿元增至358亿元,年均增长56.06%;银行贷款增加额从12 439.41亿元增至27 702.30亿元,年均增长49.23%。
5.国有企业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
国有企业的产品价格已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做出,这表现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及其他商品和服务基本上从市场选购,而这些生产经营要素及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也已经基本放开,由市场来决定。2003年,生产要素销售总额中由市场定价的比重为87.4%,比2002年提高0.1个百分点;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由市场定价的比重为96.5%,比2002年提高2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由市场定价的比重为95.6%,比2002年下降0.5个百分点,下降的原因,一是因“萨斯”(SARS)使由政府定价的食盐和部分药品销售量上升,二是统计部门不再将原由市场定价的制造业和农业生产者的零售商品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之中。尽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由市场定价的比重略微下降,但要素和产品如此高的市场定价比重已充分反映了要素和产品定价的高度市场化。
6.国有企业用工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
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例。2003年,在用工制度上,在2 692家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占94.2%,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的占82.1%,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制度的占83.7%,其中改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比重为84%;在工资分配制度上,90%的集团母公司实行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30%的集团母公司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于2001年才开始试点,2003年达到30%已是一个很高的发展速度。
(四)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
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的退出,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2001年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的退出步伐进一步加快。
1.劣势国有企业的兼并和破产
2002年,国有企业中的劣势企业退出工作继续推进,兼并破产核呆的重点是军工、有色、煤炭、军队保障性企业,以及地方企业中急需解决的关闭破产项目。2002年,政府同意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加上2001年结转的项目,全年共实施关闭破产项目533户,涉及核呆616.7亿元。2003年,政府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 307户,核销呆坏账2 149亿元。
另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于2003年8-10月进行的调查,6.1%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表示其企业“已经出售”或“正在出售”,其中小型企业为7.0%;“打算出售”的占33.7%,其中小型企业为43.3%。关于国有企业的出售对象,调查显示,56.4%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表示其企业“已经出售”或“打算出售”给股份制企业,其他出售对象依次为“本企业职工”、“本企业经理层”、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重分别为43.9%、35.8%、34.6%和31.5%。从企业的并购方看,8.8%的企业经营者表示其企业“已经兼并”或“正在兼并”国有企业,“打算兼并”国有企业的占24.0%。其中,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已经兼并”或“正在兼并”国有企业的比重分别为10.3%、11.7%、9.9%和5.2%,“打算兼并”的比重分别为26.1%,32.0%,30.9%和21.5%。可以看到,民营企业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兼并改组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如江苏省已有2.8万户民营企业参与了国有企业改组,重庆市有4 000余户民营企业参与了4 300多家国有企业的改组,天津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有2 000多户。
2.国有企业辅业的改制退出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要明确主业,主辅分离。在辅业分离过程中,大部分辅业转化为非国有企业。如广东核电集团将投资于商业和房地产领域的资金全部退出,同时取消了三级以下的全部企业。中石油等44家试点企业已完成分离改制,其中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25家;国家参股的19家,而参股比例不超过25%,实际上也退出了国有领域。
3.国有股权的转让
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股转让,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改组、改制,并被允许控股。通过国有股权转让,许多国有企业(包括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成了非国有控股的产权多元化企业。如深圳市能源、水务、燃气、公交、食品等5大国有企业集团通过国际招标,引进战略投资者,分别转让了25%、45%,45%、45%和70%国有股权,其中食品集团成为非国有控股集团。深圳市还将主辅分离政策扩展到主业,通过员工持股,使14家市属一级国有企业退出,涉及195家二级企业,有5 000多名员工参加了持股。武汉市还实施优惠政策,鼓励收购国有企业和购买国有股权,如对一次性付款的外来购买者,优惠30%,收购后三年不减员的再优惠10%。
4.债转股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对债转股新公司的运作进行了规范,使得债转股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国务院批准的580家债转股企业中,已有372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作为股东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出售债转股企业的股份,促进了这些企业向非国有企业的转变。(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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