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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年企业市场化概览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0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此后两年,中国企业的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取得新的进展;非国有企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尤其是外商投资开创了崭新的局面,中国企业正全面步入市场化运作轨道。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两年中国企业的市场化进程,既有助于了解加入WTO前后中国企业市场化进程的变化,也有助于确定今后企业市场化发展的方向。

2002-2003年企业市场化概览

适应WTO规则的要求,2002-2003年间,企业市场运作的各项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企业市场化的发展。

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规则阐明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在此基础上,当年5-9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开展了以公司治理为重点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准则》的实施和公司治理检查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进公司的市场化制度创新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运行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等政策规定,解除了自1995年9月以来实行的“暂不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政策禁令。这三个文件一并构成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体系,为更好地利用外资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企业布局、扩大对外开放产生了重要影响。2002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

2002年11月,鉴于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缺失及其引发的问题,中共十六大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意味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最终确立。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共“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化,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运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2003年1月,《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始实施。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和依据,该法律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大大推进了中小企业的规范发展。2003年,中小企业超过800万家,占国内企业的99%以上,而其中的民营企业则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公司要“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些政策规定,进一步消除了中国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体制性障碍。(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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