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政府体制”在名义上依然延续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时的“五权分立”,但经过近100年的时空变化,尤其是李登辉的几次“修宪”,“五权分立”其实已徒有其名。经过几次“总统直选”,“行政权”越来越强大,但权力不是集中在依法应享有权力的“行政院”手中,而是在“总统”手中。2000年陈水扁上台以来,更换“行政院长”如同儿戏。其余如“监察院”、“考试院”等,要么根本没有权力,要么早失去了当初“五权分立”的精神,沦为陈水扁的传声筒。在这种情况下,惟一仍发挥着牵制作用的只有“立法院”。因此,陈水扁力争在12月11日的“立委”选举中泛绿取得过半席位,搬掉这最后的“绊脚石”。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在李登辉联合当时在野的民进党以“修宪”废掉“国民大会”后,“立法院”就成为惟一的“立法机构”,权力更大,甚至被人称为“宪政怪兽”。
在实际运作中,“立法院”的主要权力包括:一、“立法权”。今年在野党依靠人数优势,就“3·19”枪击案通过了成立“真检会”的法案,让陈水扁十分狼狈。二、法案审议权。台“行政院”可以提出法案,但必须经“立法院”审议。三、预算权,这是杀伤力最大的一个权力。例如今年闹了近半年的6108亿元新台币(4元新台币约合1元人民币)特别军购案,从陈水扁到游锡堃,无不使尽全力想让它过关,能使的招都使了,结果就是不成,陈水扁也没脾气。四、“倒阁权”和“弹劾权”。在“国民大会”被废掉后,“立法院”拥有了“弹劾权”。五、“变更国土”权。
台湾现在的“立法院”满额应有225名“立法委员”,任期3年。今年8月23日通过的“修宪”案决定将名额减少为113个,从下届(2007年底)开始实施;任期由3年改为4年;由全台各选区直接选出73人(每县市至少1人),原住民6人,依党派得票率分配的34人。另一个变化就是从目前的大选区复数名额转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将全台分为73个小选区,每区当选1人,选民同时投两票,一票选人,一票选党。
台“立法委员”除享受各种高额的职务工资、津贴外,还拥有不少特权。如豁免权,“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员”,不少黑道大哥或惹上官司的人,钻这个空子,通过当选“立法委员”寻找保护;言论免责权,这让“立法院”成为大鸣大放的地方,不少“立法委员”脏话、粗话挂在嘴边。
对有心从政的人来说,“立法院”还是一个提高知名度的好地方。借“立法委员”这个跳板积累资源,再参选“县市长”,成为“一方诸侯”,或转到“行政部门”捞个“部长”做做,都是常有的事。目前陈水扁当局的各式新贵,几乎都走这一条路,都是从“立法委员”起家的。陈水扁本人借“立法委员”打开在全台湾的知名度,后在李登辉的暗助下当选台北市长,再挑战“总统”。
除合法的好处外,多数“立法委员”都或多或少瞄准了“立委”所能带来的潜在利益。12月初,台湾一民间机构公布了一份报告,称“立法院”充斥着假公济私、内线交易等现象。该报告还列出了近70名涉嫌搞权钱交易的“立法委员”名单,占“立法委员”总数的31%。(苏泰)
《环球时报》 200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