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授权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机构。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被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六、请求本会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限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活动。
五、退出本会需提出书面申请。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限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拨款。
二、有关部门拨款和接受社会赞助。
三、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四、会员经费。
五、个人与团体的捐助。
--摘自1997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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