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摘要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或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法领导、协调、监督本地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体育工作。工会应会同行政方面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组织职工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应依据《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在医务部门的配合下,建立职工体质档案,科学指导健身。

第十四条 应大力支持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各类体育活动,并为社区体育活动提供体育设施和骨干力量及其它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正在建设和已经建设好的体育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体育设施作用的,应当在就近方便职工使用的原则下,先行择地新建,新建的面积和标准不得低于原体育设施的面积和标准。

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应在不影响生产、工作和本单位体育活动使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可建立业余运动队或兴办高水平运动队。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协办或承办各种(含国际)体育竞赛,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奖金(含调资晋级)等不应受到影响。

附:说明

1.职工体育干部

目前我国还不能做到每一个单位都配备专职体育干部,但是,现在全国已有部分千人以上企业配备了专职体育干部,根据总工会配备职工总数5‰基层工地干部的比例,我们认为20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体育干部是适宜的。这一规定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2.职工体育经费

当前,我国还不具备解决职工体育行政开支渠道的条件,而且,各地区、行业、单位的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统一职工体育经费标准难度更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开展职工体育,其经费只能采取多渠道的办法来解决。另外也要鼓励职工体育干部逐步改变依靠国家投资办体育的观念,树立起自筹资金,以经营的方式发展职工体育事业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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